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6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2.2 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
2.3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4 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机构
2.5 应急救援工作组
2.6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指挥
4.5 处置措施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5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法制保障
6.10 区域合作保障
7.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教育与培训
8.附则
8.1 本预案说明
8.2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附件
9.1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9.2 市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3 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9.4 市应急预案体系示意框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湘潭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外其他地区涉及湘潭市,应由湘潭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1.4.2 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县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1.4.4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突出预防预备,突出防灾减灾,突出科学救援,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专业、综合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湘潭市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驻潭部队、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强化与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驻潭部队以及周边市(区)的联防联控,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推动长株潭一体化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建设,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联勤联训、联动处置。
1.4.6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立足科技创新优势,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 本市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 本市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处置。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涉及跨县市区(园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应对,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跨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或应对。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超出市自身控制能力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应急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7.1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本预案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1.7.2 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实施,并抄送市应急部门。
1.7.3 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处置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部门备案。
1.7.4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为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部门。
1.7.5 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部门备案。
1.7.6 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庆典、迎检、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及国家重大节假日,主办单位或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与同级公安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详见9.1)。
湘潭市应急预案体系(详见9.4)。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及工作实际情况,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体系网,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和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库。
湘潭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详见9.2)。
2.1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请示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应急协调机制,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军区和周边市(县、区)等,共同参与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
市总指挥部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支队相关领导任副总指挥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经研金融办、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医保局、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湘潭日报社、市外事办、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市广播电视台、市供销合作总社、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市国安局、市气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保监分局、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中国电信湘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湘潭市分公司、市水文局、市邮政管理局、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中石化湘潭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湘潭销售分公司、省高警局湘潭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潭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查落实市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
(2)负责做好市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3)负责研究提出市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4)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5)直接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较大突发事件;
(6)参与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7)协调专项指挥部、市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指挥部、救援队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完成省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
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
专项指挥部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指挥全市相应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在市总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应对处置工作;
(3)起草和实施市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5)指导、督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7)承办省级指挥部和市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负责该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3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市总指挥部设立,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总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4 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机构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由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组织实施应对处置措施;应设立或明确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急管理基本单元,应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 应急救援工作组
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组等。
(1)综合协调组:由政府办公室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3)治安交通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以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5)通信电力组:由通信管理、电力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6)新闻协调组:由宣传、网信、公安和负责突发事件的主要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7)救灾救助组:由发改、工信、民政、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统筹,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9)专家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2.6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委办公室: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委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情况;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支持召开应急管理有关会议、印发应急管理有关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入Ⅰ级或Ⅱ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在市人民政府牵头组建扩大的市总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根据分组和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进入Ⅲ级或Ⅳ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对市级部门(单位)进行力量整合,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驻潭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配齐配强应急部门领导班子;负责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宣传教育。
市委统战部:负责涉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宗教事务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非公经济人士、非公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意识教育引导。
市委政法委:指导、协调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因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
市信访局:负责突发事件的上访处置工作。
市国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情报、信息搜集掌握及核心要害部位反奸防谍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及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牵头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的归口管总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船舶及相关装备制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军工、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地教育系统(含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面向中小学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做好并协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应急局等部门做好校车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灾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并指导各地学校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市本级科技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支持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处置装备技术的研究与示范,推动突发事件处置装备科技进步。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依法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及直接主管的社会团体组织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本市律师团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应急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指导监督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规划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的评估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含矿山的地面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供水设施、城市地下污水管道及其工程建设和所辖污水处理厂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受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抢修受损市政管网设施,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和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预警信息;负责水工程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水库大坝、小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及种植业、养殖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农业救灾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牵头负责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动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和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及有关大型经贸展会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体育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博物馆、文化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和广电领域受灾情况统计报告;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并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开展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等监督检查、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牵头负责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组织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应急避难场设施建设。
市国资委:督促国资监管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属国有企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及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灾区产品质量;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城市管理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市管公园等市政公用行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容环卫应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燃气行业(有关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下城镇燃气管道)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机关事务局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调剂、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因应急救援负伤非工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
市外事办、市港澳办、市台办:牵头负责涉港澳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港澳台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涉事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统筹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统筹协调组织网上舆论引导,依法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全国统一号码12379)建设、运行和维护。
市水文局:负责雨水情、土壤墒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测、预报、预警和旱情分析;提供长期雨水情预测意见,做好已发生暴雨洪水的重现期分析,协助做好洪水调度;做好水文监测站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运行正常。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电网输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防汛抗旱调度令的实施;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武警湘潭支队: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过程中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的通信(含无线电)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定与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地方工会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团市委:负责组织在青少年中开展防灾知识教育;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妇联:负责为受突发事件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灌区、景区、所属单位以及租赁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区域水利工程、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物资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邮政服务畅通。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负责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和普及培训;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依法进行募捐活动,接收捐赠款物,并组织实施。
湘潭日报社: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报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重大活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公益宣传,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根据上级要求,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相关职责。
湘潭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督促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湘潭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湘潭分公司:牵头负责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中石化湘潭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湘潭销售分公司:牵头负责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保障应急油料的供应。
省高警局湘潭支队:牵头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等交通应急工作。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牵头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的铁路运输保障。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1 建立健全湘潭市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市应急局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市、县市区(园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局,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单位)。
3.1.5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和市民服务热线(12345)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和市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3.1.6 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市应急局通报。
3.1.7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局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县市区(园区)应急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先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应急局备案。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向市应急局提出预警建议,其中橙色预警由市应急局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局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局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和解除。其中气象灾害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局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单位),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局商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全国统一号码12379)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2.5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 市应急局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局和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备案。
3.2.7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单位)。
3.2.8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 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金融、文旅广体、商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市应急局会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完善市、县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4.1 信息报送
4.1.1 市应急局、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气象信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4.1.3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党委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1.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书面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委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1.6 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相关部门(单位)报告。
4.1.7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1.8 市应急局会同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和市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和市相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市、县市区(园区)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事件情况。
4.2.4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5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市、县市区(园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响应原则
本市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IV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2 IV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响应,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当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核等特定领域或相关重点地区,发生需由市级部门(单位)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由市相关主责部门(单位)启动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协助与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响应时,调动县市区(园区)处置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县市区(园区)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指挥长,成立由县市区(园区)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响应后,市级主责部门等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县市区(园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3 III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级处置主责部门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救援处置。市级处置主责部门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县市区(园区)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根据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由协管副秘书长任指挥长,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由市级主责部门或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行使专业处置权。
4.3.4 II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建议,在III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市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任指挥长,市委、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或市级处置主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4.3.5 I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国、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总指挥部或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下设的专项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领导指挥机构总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协管副秘书长、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必要的有关部门、驻潭部队、省在潭单位以及长株潭等周边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处置主责部门(单位)承担。
4.3.6 扩大响应
当上级启动或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单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领导指挥机构对灾情进行研判,认为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在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按程序提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湘潭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9.3)。
4.4 现场指挥
4.4.1 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县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县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省级、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现场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2 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
处置主责部门(单位)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其它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园区),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港澳办、市台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 处置措施
4.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市相关部门(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村(居)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进出湘潭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1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政法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省、市机关和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潭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 交通运输、医疗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县市区(园区)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6 社会动员
4.6.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6.2 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县市区(园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和部门在按规定时限向上级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在事发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严格落实归口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8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1 善后处置
5.1.1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 应急、卫生健康、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城管执法、住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处置主责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 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单位)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单位)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省红十字会、国家红十字会、国际红十字会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省、国家和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4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5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6 民政、退役军人等部门会同应急、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市、县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 市、县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3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险等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主责部门(单位)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处置主责部门(单位)牵头,针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处置主责部门(单位)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5.5.1 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5.5.2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消防救援队伍
市消防救援支队是湘潭市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县市区(园区)各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综合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6.1.2 专业应急队伍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市、县两级应急、网信、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管执法、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各行业(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并由市应急局进行认定和统筹管理。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单位)统筹规划本行业(领域)市级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未组建市、县级专业应急队伍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专业应急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动专业应急队伍赴市外地区执行任务。市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要求调动专业应急队伍赴市外地区执行任务时,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6.1.3 基层应急队伍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各县市区(园区)统筹,依托乡镇(街道)、村(居)辖区内城市协管员、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等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以及成年的社区志愿者、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乡镇(街道)、村(居)的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6.1.4 社会应急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由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和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应急志愿者等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1.5 驻潭部队应急力量
驻潭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由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支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市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驻潭部队的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能力。
6.1.6 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市相关部门(单位)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6.1.7 市、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1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规划,市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无人机等移动指挥装备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
6.2.2 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市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园区)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3 市公安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4 市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决策水平。
6.2.5 市委网信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2.6 科技部门负责依托湘潭市科研机构,借鉴国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方案。
6.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省高速集团湘潭分公司、省高警局湘潭支队、湘潭火车站、湘潭火车东站、高铁湘潭北站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轨道交通、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加强空中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6.4 物资装备保障
6.4.1 建立健全本市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应急部门牵头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互联的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应急、发改、商务及处置主责部门(单位)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分别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工信、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商务、科技、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应急物资相关规划布局、认证审批、建设投产、研发创新、激励扶持等工作,增强多灾巨灾条件下的重要物资快速投产和持续生产能力。市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采取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4.2 发改、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发改、商务部门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4.3 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处置主责部门(单位)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其他外地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需要调拨本市应急物资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局统一协调。
6.4.4 市相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省内有关部门(单位)、解放军部队、其他省(区、市)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4.5 本市依法推动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以人民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
6.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多科联动、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市卫生健康委指挥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院前急救统一指挥调度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接到120指令后,救护车和医务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伤员处置和运转,同时各级医疗机构开放急救绿色通道,负责后续救治。根据院前急救现场反馈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马上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指导专家进入救灾现场并成立现场救治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治和转运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 治安保障
6.6.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 公安部门牵头,武警湘潭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乡镇(街道)、村(居)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社会稳定。
6.6.3 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时,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居民进入避难。市、县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8 资金保障
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 市、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4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8.5 市、县市区(园区)有关部门(单位)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9 法制保障
6.9.1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9.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司法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本市律师团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6.9.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6.10 区域合作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长株潭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市应急局负责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制修订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 编制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3 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7.1.4 市、县市区(园区)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7.1.5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1.6 市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7.2 应急演练
7.2.1 市应急局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市、县市区(园区)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需开展桌面推演或验证性应急演练。
7.2.2 市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7.2.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3 宣传、教育与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学习防灾应急常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市应急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和发放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公众应急管理知识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文旅广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司法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市教育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拟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并对学校、幼儿园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市应急局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公务员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开展应急知识的“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普及活动。
市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应急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1 本预案说明
8.1.1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市应急局具体负责。
8.1.2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1.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2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详见9.4)。
9.1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总 则→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分级对应和响应分级
应急预案体系
—组织体系→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机构
应急救援工作组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
—后期处置→善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
—保障措施→应急队伍保障
财力保障
物资保障
安全防护保障
治安维护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通信信息保障
公共设施保障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科技与产业保障
区域合作保障
—预案管理→编制与修订—审批与衔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信息数字化管理—责任与奖惩
—附则
—附件
9.4 市应急预案体系示意框图
1 |
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2 |
湘潭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3 |
湘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4 |
湘潭市地震应急预案 |
5 |
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6 |
湘潭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7 |
湘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8 |
湘潭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
|
9 |
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0 |
湘潭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1 |
湘潭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2 |
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3 |
湘潭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14 |
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15 |
湘潭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16 |
湘潭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17 |
湘潭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18 |
湘潭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
19 |
湘潭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
20 |
湘潭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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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22 |
湘潭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3 |
湘潭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
24 |
湘潭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5 |
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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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湘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27 |
湘潭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
28 |
湘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9 |
湘潭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30 |
湘潭市突发疫情(流感)应急预案 |
31 |
湘潭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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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湘潭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33 |
湘潭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34 |
湘潭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5 |
湘潭市粮食应急预案 |
36 |
湘潭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7 |
湘潭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8 |
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39 |
湘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0 |
湘潭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1 |
湘潭市城市区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2 |
湘潭市处理外派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3 |
湘潭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44 |
湘潭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
45 |
湘潭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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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湘潭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
47 |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48 |
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9 |
重大活动及重大节假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XTCR-2021-01012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2013年11月29日印发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87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现场救援指挥部
2.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2 先期处置
3.3 事故分级
3.4 分级响应
3.5 抢险救援
3.6 紧急医学救援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3.8 信息发布
3.9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通信信息保障
5.5 医学救援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6. 附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6.4 预案实施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省、市应急救援工作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因盲目施救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5 风险评估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17类事故。其中,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火灾、坍塌、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类型有较大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加把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2.1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时,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秘书长任副总指挥)。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根据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专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相应专业委员会主任任指挥长,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中:
(1)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3)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建筑施工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城乡建设应急指挥部。
(5)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6)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广体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7)交通运输事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武警湘潭支队、市气象局、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8)其他有关事故。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2 现场救援指挥部
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现场救援指挥部一般下设以下十个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拟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救援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救援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会商研判;研究拟定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突发事件处置。
(三)治安交通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依法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四)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
(五)通信电力组。由通信管理、电力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六)新闻舆情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和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七)救灾救助组。由应急、发改、民政、工信、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八)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统筹,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九)专家技术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十)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牵头,组织民政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2.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委办公室: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委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情况;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舆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主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等,做好来湘潭采访的市外记者接待服务工作;督促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宣传报道应急救援英雄模范人物事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市委统战部:负责涉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宗教事务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非公经济人士、非公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意识形态教育引导和政策宣传支撑。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督查、考核全市范围内铁路、城轨联防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群体性事件,有关领导按应急预案要求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属地做好信访维稳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入分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及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的归口管总工作;负责全市粮食储备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地教育系统(含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并协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好校车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市本级管辖范围内科技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应急管理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信局:负责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军工、民爆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依法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及直接主管的社会团体组织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人照料中心消防应急管理工作;引导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指导应急管理方面的法治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保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大力实施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指导、监督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督促、检查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的评估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含矿山的地面建设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项目附属混凝土搅拌站的应急管理工作(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单体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供水设施、城市地下污水管道及其工程建设和所辖污水处理厂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抢修受损市政管网设施,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和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及权限内内河航道修复及辖区水域通航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储备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负责市管辖区内水文信息收集、处理与分析,以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及种植业、养殖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及有关大型经贸展会活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市文旅广体局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统计报告;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国资监管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市属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属监管企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及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及初期灭火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监督灾区产品质量;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援助。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城市管理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市管公园等市政公用行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容环卫(含垃圾处理、清运、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施工)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渣土运输车辆清洗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燃气行业(有关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下城镇燃气管道)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行业安装、维护、拆除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受委托的强制拆除建设工程施工应急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本级机关及直接管辖建设、运维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调剂、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筹落实人防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人防工程)建设。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特定场所的防雷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电网传输供应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和设备支持保障。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湘潭支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过程中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负责全市通信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制与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团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灌区及其景区以及租赁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区域水利工程、设施应急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系统及其社有资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物资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市本级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市本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报道应急重大活动;组织市本级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开展应急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湘潭日报社: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报道应急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应急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情况紧急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其中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l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书面报告;情况特殊的,须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说明具体原因;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3.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3.4 分级响应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先期救援,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技术指导,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跨县市区(园区)管辖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3)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先期救援,同时请求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请示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应急响应。
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尽快赶到事发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3.5 抢险救援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救援队伍及有关专家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6 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遣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保卫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3.8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6〕97号)规定,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管委会)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按程序报批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 后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严格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同步抄送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5.2 技术保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要根据需要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视情况建立行业应急管理专家库,同时也可调配使用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
5.3 物资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要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5.4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较大及以上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
5.5 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学救援网络建设,组建相应队伍、配备必要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交警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
6. 附 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救援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未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市应急局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湘潭市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潭减发﹝2021﹞1号
各县市区(园区)减灾委、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减灾委员会
2021年8月30日
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3.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灾害救助准备
5.市级应急响应
5.1 IV级响应
5.2 III级响应
5.3 II级响应
5.4 I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保障
7.5 人力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 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因灾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预警、防范、救援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应对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共青团湘潭市委、国网湘潭供电分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援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2.3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达中央、省、市级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市直学校灾情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市民政局:引导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公园、大型户外广告等公用行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环卫车辆、渣土运输等社会车辆参与灾区救助工作;负责指导灾区燃气行业(有关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下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鉴定、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共青团湘潭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国网湘潭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武警支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市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1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3.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干旱灾害,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应急局并抄送市相关部门(单位)。
市应急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相关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市区或相邻跨县市区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村镇、区域集体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应急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市区或相邻跨县市区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7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应急局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应急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市区或相邻跨县市区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按照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报告,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市区或相邻跨县市区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市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通管办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市应急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民政局、共青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调整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督促县市区(园区)落实有关救灾政策和措施,市应急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级应急、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县市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将本县市区因灾倒损房屋情况报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6.3.2 根据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相关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措施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市应急局等部门的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1.4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市级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市通管办应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灾害信息队伍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及时采集和上报。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保障
7.4.1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及城市供水与农村供水设施的保障工作。
7.5 人力保障
7.5.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加强全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培训力度。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市应急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设市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湘潭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市减灾委员会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