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3.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灾害救助准备
5.市级应急响应
5.1 IV级响应
5.2 III级响应
5.3 II级响应
5.4 I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保障
7.5 人力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 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因灾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预警、防范、救援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应对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共青团湘潭市委、国网湘潭供电分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援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2.3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达中央、省、市级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市直学校灾情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市民政局:引导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公园、大型户外广告等公用行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环卫车辆、渣土运输等社会车辆参与灾区救助工作;负责指导灾区燃气行业(有关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下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鉴定、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共青团湘潭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国网湘潭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武警支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市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1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应急厅。
3.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干旱灾害,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应急局并抄送市相关部门(单位)。
市应急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相关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市区或相邻跨县市区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村镇、区域集体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应急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市区或相邻跨县市区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7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应急局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应急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市区或相邻跨县市区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按照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应急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报告,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市区或相邻跨县市区几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市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通管办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市应急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民政局、共青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调整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督促县市区(园区)落实有关救灾政策和措施,市应急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级应急、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县市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将本县市区因灾倒损房屋情况报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6.3.2 根据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相关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措施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市应急局等部门的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1.4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市级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市通管办应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灾害信息队伍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及时采集和上报。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保障
7.4.1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及城市供水与农村供水设施的保障工作。
7.5 人力保障
7.5.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加强全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培训力度。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市应急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设市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湘潭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市减灾委员会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地震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潭减发〔2021〕2号
各县市区(园区)减灾委,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湘潭市地震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3个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减灾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湘潭市地震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5 启动条件
10.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和波及、影响到湘潭市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5 启动条件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驻潭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协调联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解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韶山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湘潭银保监分局、团市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地震局局长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协调处理相关涉台事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市委统一部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指导市直主要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震区或部门开展涉及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负责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协调指导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类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单位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拨付并监管使用救灾资金,及时向省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灾区重大环境风险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县市区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燃气保障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负责桥梁隧道抢修和维护.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确保城市灾后市容恢复、环境恢复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指导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市水利局: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防守,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市级猪肉储备稳定市场;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市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救助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速报;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屋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韶山海关:负责因救灾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通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邮政、快递企业开展灾区寄递服务,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障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邮政机要通信畅通。
湘潭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监管工作。
团市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配合应急救援需要做好供电保障。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湘潭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救援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开展救灾募捐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开设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装备;协助应急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
2.2 现场组织机构
2.2.1 前方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后,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前方指挥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长,市指挥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灾区所在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园区工管委负责人为成员。
前方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等任务,落实本级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2.2.2 现场工作组
前方指挥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前方指挥部综合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调度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相关救援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和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卫生,做好灾后卫生防疫,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居、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订组织抢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方案和指导实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武警湘潭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组。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韶山海关、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9)灾损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湘潭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办公室、市应急局、市文旅广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3 专家组
市应急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县市区(园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市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潭部队、武警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1 监测预警
应急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预测预报体系,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预报、趋势研判和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提供地震预警信息并通过湘潭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2 信息报告
3.2.1 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要立即测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湘潭军分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续报工作。
3.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市应急局应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迅速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等有关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局。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市委办公室要迅速核实,上报省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台湾工作办公室并抄送省应急厅。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重要地区为湘潭市以及震中50平方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III级、IV级。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当较大地震灾害明显涉及其他市州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协调应对。
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地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等工作。市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后启动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地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应急响应,震中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案启动响应,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视灾情情况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必要时,可提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地震发生在其他特殊地区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处置,调度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援、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协调驻潭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救援队伍,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做到科学施救。
4.3.2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水源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3.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老人、儿童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5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
4.3.6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公私财物,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3.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国(境)外救援队来潭救援工作,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4 信息发布
各级地震抗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必要时,信息发布前请示上级人民政府。
4.5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城区或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应急局应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地震发生地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督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重要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组,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 邻市、县市区地震灾害
邻市、县市区发生地震,对我市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局。按照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 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单位),要深入灾区调查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7.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培育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7.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设必要的、符合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改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铁路运输等部门(单位)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每2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1 预案编制与更新
市应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市减灾委员会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湘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应急预案及演练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与支持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应急救援力量
6.3 财力支持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体制。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强化救援工作自我保护,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及日常应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出现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湘潭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运转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部署全市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派出指导组指导重大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指挥长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重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灾区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安全,维护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和应急测绘工作,负责督查和处理因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负责做好农村临坡、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抢修被损毁供水设施;负责涉灾区域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地抢修被损毁的供气设施,负责涉灾区域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可能发生的次生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及安全性评价,组织开展灾毁水利工程修复。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安置点灾民医疗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和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产品。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湘潭军分区战备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湘潭支队: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协助有关部门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通信设施。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小型、中型地质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对应层级的有关部门、救援队伍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指导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等任务,落实本级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牵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救援力量调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驻潭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铁路运输等部门(单位)参加。
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3)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应急、市场监管、驻潭解放军、武警等部门(单位)参加。
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安置点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5)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武警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铁路运输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7)新闻协调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应急、文旅广体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8)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改、工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运输等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2.4 专家组
市应急局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1.1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落实排危除险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1.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各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单位)、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3.2 应急预案及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编制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1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Ⅰ级(风险很大)、Ⅱ级(风险大)、Ⅲ级(风险较大)、Ⅳ级(风险较小)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共同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排查、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相应工作并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事发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接报信息后,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上级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5.1 信息报告
出现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同时越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越级报省应急厅。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应急局。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按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制度要求执行。
3.5.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5.3 信息通报
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交警(110、122)等紧急报警中心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首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置。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因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本文有关级别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层级的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员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对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情况严重时可提级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组织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生命至上、属地为主的原则和抢早、抢小、抢了的要求开展先期处置,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信息的同时,及时将险情、灾情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单位),通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警戒区和危险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4.2.2 应急处置
(1)特大型地质灾害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经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备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工作组的指导和市减灾委的领导下,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应急、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单位),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大型地质灾害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经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迅速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省应急厅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导和市减灾委的领导下,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2)中型地质灾害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指挥长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指挥长同意后,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迅速派出指导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在市减灾委的领导下,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参照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可专项启动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派出指导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涉灾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险情、灾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立即启动对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指导组的指导协调下,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3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和治理搬迁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地质灾害分级对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要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或应对处置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与支持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组织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 应急救援力量
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组织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3 财力支持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官方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5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技术指导服务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指挥部应对的中型地质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
各县市区(园区)应急局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2.1 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4 各县市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3.灾害分级
3.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3.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3.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3.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5.2 先期处置
5.3 信息报告
5.4 指挥协调
5.5 社会动员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7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救济救灾
6.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6.3 基础设施恢复
6.4 灾后重建
6.5 保险理赔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电力保障
7.6 物资装备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避灾场所保障
7.9 医疗卫生保障
7.10 基本生活保障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调查评估
8.3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暂行办法》《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以及本市相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未雨绸缪,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应对。
(3)强化基层、提高能力。落实基层单位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基层防灾、避灾能力。
(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加强预防和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研究,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专项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
2.1 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发生重大及以上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武警湘潭支队支队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时,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秘书长任副指挥长),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经金办、市气象局、市人防办、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省高警局湘潭支队、省高速集团湘潭分公司、国网湘潭供电公司、中石化湘潭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湘潭销售分公司、中国电信湘潭分公司、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湘潭分公司、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提出处置建议,传达、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督查各级各部门工作;建立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园区)的联动机制及跨市协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预警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研究会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整理、报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和工作动态信息,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应急工作简报;组织、协调开展抗灾救灾的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我市境内遂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驻潭部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安排涉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项目投资计划,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监测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负责做好粮食储备和市场粮情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原粮加工和受灾区域应急粮油调用安排,保障粮食供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煤、电、油、气、运等正常供应工作;督促、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做好市级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监测和防护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做好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协调、督促医药、食品企业做好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社会治安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救灾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散发谣言的违法行为,协助疏散和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旅客、记者因灾被困、伤亡和签证过期等的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养老、社会福利等机构等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应对及救灾所需资金的筹集、下拨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单位(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害评估及因灾损毁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害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城市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公路、水路抢险、抢修和除雪除冰保畅通,优先保障抢险救援车辆、船舶通行;协调组织运力,疏运人员和物资;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在建公路、水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内船舶交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水上运输安全;负责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农村供水设施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和应急抢险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核实、上报农业灾情;负责农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市级农业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组织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供应。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组织、督导旅游行业防灾、抗灾知识宣传;协调地方政府做好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包括应急值守、传达指令、参谋咨询、综合协调和收集、整理、上报、发送信息等);汇总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联系、协调军队、武警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市属监管国有企业(含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做好灾害防御、抢险救灾及企业灾后重建等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调查核实、上报林业灾情;负责林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市级抗灾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负责监测监管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受损供气管网应急抢修;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市政部门开展市政道路的应急抢修工作和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以及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工作。
市政府经金办:负责组织、协调金融保险单位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负责收集、分析和评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市人防办: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人防工程安全事故的监测、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湘潭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参与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市内重要建(构)筑物的铲冰除雪工作;参与民生保障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指导、协调和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筹集救灾款物和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省高警局湘潭支队:负责指导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分流、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救援、转移高速公路滞留司乘人员。
省高速集团湘潭分公司:负责做好高速公路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物资准备及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抢通工作。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和重要、高危用户用电的供应;负责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满足抢险救灾、安置滞留人员的场所及重点部门和居民生活电力供应。
中石化湘潭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湘潭销售分公司:负责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优先保障应急车辆用油;必要时组织流动加油车对因灾滞留高速公路的车辆补充燃料。
中国电信湘潭分公司、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湘潭分公司:负责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负责妥善安置并组织运力疏散市内各铁路站因灾滞留旅客;协调、督促优先安排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及时组织抢修受损铁路设施。
2.4 各县市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设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3.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3.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1个县市区(园区)范围内积雪深度在10厘米以上;或出现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在0℃以下,且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造成1个县市区(园区)区域内公路或铁路运输受阻或中断,对居民出行产生较大影响。
(4)造成1个县市区(园区)区域内电力设施破坏,对该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5)造成1个县市区(园区)区域内主要城镇城区交通或供水中断,气源供应紧缺,或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3.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市大部分地区积雪深度在10厘米以上;或出现直径5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3)造成市内高速公路、国道、铁路等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秩序,迫使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在城市,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4)造成市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20%以上,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5)造成市内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3.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监测或预报积雪深度在20厘米以上;或者出现直径在10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或者道路结冰厚度在2厘米以上,或日平均气温连续10天在0℃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
(3)造成市内高速公路网、重要国、省、市道干线中断,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或铁路干线运输受阻或中断,高铁站、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在市内或高速公路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4)造成市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40%以上;或某一县市区(园区)电网减供负荷达80%以上,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5)造成部分城区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3.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在30厘米以上,或持续3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或者出现直径在20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道路结冰厚度在3厘米以上,日平均气温连续12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3)造成高速公路网中断,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或者铁路干线运输中断,列车无法正常运行。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4)造成市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60%以上,对华中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造成城区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和预警系统,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2)气象部门要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监测和预报,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发改、教育、工信、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应急、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认真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影响及危害的分析预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4)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信息交流和集中分析会商机制,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及时对灾害信息进行报告和通报。
4.2 预防行动
每年11月下旬至次年3月31日为我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遇有特殊情况,市指挥部可视情提前或延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防御警戒期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各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气象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预警、预防日常值班制度,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以及对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农林渔业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汇总评估,研究其发展趋势,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2)电力、交通运输、工信、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等管理,落实防御措施,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
(3)基层组织、单位和社会公众要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4)完善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迅速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指挥本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具体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定。
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灾害影响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必要时,市指挥部召集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视情形给予县市区(园区)应急支援。
5.1.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市指挥部迅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召开会议,动员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市气象部门汇报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监测和预报情况,发改、公安、交通、工信、水利、住建、城管、应急、农业农村、林业、电力、铁路等部门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及对本部门的影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指挥部确定防御目标和重点,根据需要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市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掌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趋势、灾害影响动态、抢险救灾情况等;做好灾情汇总、核查;及时将工作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成员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加强技术指导,调配抢险物资,联系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支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以及政府防御灾害的工作情况。
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根据上级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适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地质灾害、电网、通信等隐患点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疏通道路,营救被围困的群众。及时将灾情及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
5.1.3 重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Ⅱ级、I级)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市指挥部迅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向省指挥部紧急报告,请求启动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调整为战时模式,安排多人在岗值班,其他人员全部在市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24小时待命。
市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和节假日休息,随时待命准备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5.2 先期处置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电力、通信、市政等设施维护和抢修,加强地质灾害点、易损工程的巡查,保障交通畅通安全和市场供应,加强农业减灾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加强防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
5.3 信息报告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地区、各行业后续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以续报方式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1 气象信息
监测或预报我市积雪深度在20厘米以上,或者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10毫米以上,或者道路结冰厚度在2厘米以上,或者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在零下 3°C以下,市气象局应在 1 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2 交通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市内交通、铁路站点、运输线路结冰、积雪,引起交通受阻或中断,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等部门(单位)应于事发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3 公共设施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出现线路结冰、受损等情况时,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湘潭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4 农林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使农业、渔业、林业等生产受到影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5 其他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使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市民生活受到影响,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4 指挥协调
5.4.1 启动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发布。
5.4.2 应急处置
气象信息监测
气象部门继续加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监测,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动向,增加观测次数,提高分析预报和预警预报频次,及时向市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监测预报信息。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迅速组织力量对因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断的国道、市道进行应急抢修和养护管理,确保交通大动脉的畅通;市城管执法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迅速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确保城市主要道路的通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省高速集团湘潭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视情况采取重车不间断通行、分流绕行、警车开道、集中护送等措施,确保高速公路人员和物资运输。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迅速组织力量清除铁轨积雪,加强设施维护,组织调集运力,确保人员和物资运输正常进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加强水路和水上运输管理,确保人员、物资等运输安全畅通。
能源物资供应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外联系、横向协调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供电、发电、石化(石油)、盐业等企业,确保煤炭、电力、油料等能源、物资的市场供应。全市各重点单位(部门)应预备并适时启用自备电源。
基本生活供应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查出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市场秩序。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基本生活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市应急局组织为受困人员提供食品等紧急援助。
基础设施抢修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应急抢修队伍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市公安局为应急抢修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
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因灾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为受灾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服务。
社会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加强执勤力量,做好社会面的控制,特别是人员大量滞留的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枢纽的治安秩序维护。
人员转移安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防空办等部门(单位)及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疏散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部队力量支援
驻潭解放军、武警积极支援地方抗灾救灾,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
动用驻潭解放军、民兵预备役、武警湘潭支队人员支持地方抢险救灾,由市人民政府提出需求,通过同级军事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电力、林业、通信、消防等部门(单位)加强监测、管理和巡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管网爆裂、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4.3 扩大应急
根据灾害发生趋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调用全市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救援,联系解放军、中央(省属)驻潭单位支援抢险救援行动。
当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无法有效控制灾情进一步扩大时,迅速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5.5 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迅速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参与抗灾救灾。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
(2)低温雨雪冰冻灾情及防灾救灾工作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发布。
(3)交通(含城市公交)和铁路等运输企业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采取定时、滚动播报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增加咨询热线,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运输、新闻等有关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依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关电台和电视台、通信运营企业短信平台统一发布。
(4)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确保防御低温雨雪冰冻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电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短信发布工作。
5.7 应急结束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救济救灾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应急、民政、人防等部门(单位)要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防止灾后疾病流行。
6.3 基础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通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的电力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进行抢修,恢复正常功能。
6.4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统计和汇总灾害损失情况,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6.5 保险理赔
市政府经金办要协调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前防灾、灾中减损和灾后赔付工作。气象等有关部门为保险企业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各保险公司依法及时赔付。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和组织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人员搜救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抗灾救灾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7.3 通信保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力,优先保障受灾群众转移以及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7.5 电力保障
市发改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6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加强重点部门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物资、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先保障抢险运载车辆通行。
7.8 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应急、人防等部门(单位)确定本地区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依法征用学校、体育、文化、人防等社会公共场所。
7.9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7.10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发改、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单位)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商务、发改、工业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基本生活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业务培训,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报告。
8.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险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附则
9.1 名词解释
道路结冰是指等级公路结冰。
雨凇又称“桐油凝”“树挂”、冰凌、树凝,是指超冷却的降水碰到温度等于或低于零摄氏度的物体表面时所形成玻璃状的透明或无光泽的表面粗糙的冰覆盖层。
9.2 预案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园区)应急局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印发《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试行)》的
通 知
潭防指﹝2020﹞5号
各县市区(园区)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等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现将《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0年5月29日
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能力建设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2 预防预警行动
5. 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2 巡查防守行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行动
6.3 应急措施
6.4 应急处置
6.5 信息报送及发布
6.6 响应调整或解除
6.7 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工程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队伍保障
8.4 通信保障
8.5 经费保障
8.6 预案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2 监督检查
10. 责任追究
11. 附 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1.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防汛工作要求,有效防御洪涝灾害,防范和化解超标准洪水等重大风险,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潭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救结合”等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湘潭军分区主要领导及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市防指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城建、自然资源的副市长和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湘潭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供销社、韶灌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团市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根据实际情况,有关领导干部职务和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变动后,市防指应对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进行相应调整。
指挥部秘书长由市应急局党组书记兼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拟订全市防汛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指挥全市抗洪抢险;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承办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国家防总和省防指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2.2 市防办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有关文件界定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防指可调整、修订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专家组
由市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能力建设
市、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着力推进“1234工程”为核心的防汛能力建设工作。“1234工程”即:“1”,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2”,夯实水库、堤防两个防汛抗灾能力硬件基础;“3”,提升预测预报预警、水库调度和巡库巡堤巡塘查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个防汛抗灾能力软件基础;“4”,增强应急预案、应急力量、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四项防汛抗灾能力实力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护好人民美好生活和高质量发展底线。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1.1 各级防指建设或应用防汛抗旱应急指挥系统,作为指挥决策支撑平台。防汛应急指挥系统包括防汛监测预警等系统,统一收集气象、雨情、水情、山洪、地质灾害等监测信息,作为各级防指指挥决策依据。
4.1.2 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地质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信息。
4.1.3 各级防指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超警戒水位及以上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警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实时雨水情信息和最新洪水预警预测预报情况。
(2)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根据实时雨水情信息和最新气象预测预报情况,水文部门应及时更新洪水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应及时更新水旱灾害防御预警,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4.2.2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避灾。
4.2.3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山洪、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各类监测预警信息实时传输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平台,并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有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应组织编制本地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分别绘制本区域内山洪和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的易发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等,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做好技术支持。
(3)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等措施。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应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查。一旦出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报警、转移群众等避灾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重要信息。
3.2.4 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部分地区将发生大暴雨、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时,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报告同级防指。防指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防范灾害风险,必要时采取紧急转移等避灾措施。
5.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1.1 巡查防守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分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5.1.2 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划分巡查防守任务和区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巡查防守队伍,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划定的任务和区段将巡查防守队伍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
5.1.3 堤防等防洪工程日常巡查防守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当江河湖泊预报将达到警戒水位时,按照划定的巡查防守任务和区段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队伍实施巡查防守;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加强巡查力量和频次,并视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5.1.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巡查防守督查工作。
5.2 巡查防守行动
5.2.1 巡堤查险要做到早发现、不遗漏,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堤防附近洼地、水塘等易出险区域,要扩大查险范围,加强巡查力量,必要时应24小时不间断巡查。
5.2.2 巡堤查险应做好记录,并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5.2.3 发现险情后要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科学果断进行处置,严防风险转化为事故、小险演变成大险。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6.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低于150毫米;
(2)江河控制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将超过警戒水位,堤防等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3)遇设计标准内洪水,小(Ⅰ)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多座小(Ⅱ)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Ⅱ)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将有可能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一个县市区(园区)或一个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6.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江河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堤防等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并发出灾害性天气预警;
(4)气象部门预报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雨过程,可能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
(5)遇设计标准内洪水,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多座小(Ⅰ)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Ⅰ)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将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一个县市区(园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6.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江河控制站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水位仍将上涨,万亩以上堤垸或城市重要堤垸将出现溃垸性严重险情;
(3)江河控制站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水文部门预报水位仍将上涨;
(4)气象部门预报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并发出灾害性天气预警
(5)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内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6)市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7)一个县市区(园区)或一个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6.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湘江、涟水、涓水江河控制站水位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气象部门预报我市将出现极端降雨过程,湘江江河控制站水位在保证水位以上;
(4)大中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等公共安全;
(4)多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严重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5)城市堤垸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危及城市防洪安全;
(6)一个县市区(园区)或一个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30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响应行动
市防指根据雨(水)情、灾(险)情等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可越级启动。
6.2.1 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适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市防指成员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县市区(园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有关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加强对堤防和沿堤设施的巡查,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及时关闭闸门和开启排涝设备,有关堤垸防指负责人到岗到位。有关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责任领导到岗到位,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6.2.2 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办负责人参与值班,增派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随时向市防指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强化汛情、险情、灾情监测和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送市防办。水利、交通、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文旅广体、农业农村等单位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深入县市区(园区)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湘潭军分区、武警、消防、预备役等单位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集结待命,市发改委按照市防指指令做好市级防汛物资的出库和运输准备。
(4)应急调度:市防指迅速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告省防指。必要时,请求省防指给予技术、物资等支持。市防指指挥长或由其委托副指挥长在市防办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防指立即组织专家分析汛情,提出抗洪救灾工作建议。市级防汛责任领导到岗到位,市直单位根据市防指指令开展24小时全天候巡堤查险,各堤垸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常备队上堤,预备队、抢险队需做好随时听候调遣的准备。市防指随时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财、物的实时调度。督促各县市区(园区)防指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各县市区(园区)防指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
6.2.3 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副指挥长24小时带班,市防办负责人坚守岗位。从相关市防指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分工分组待命,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报告以及后勤保障工作。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办,随时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强化汛情、险情和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防指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水利、交通、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卫健、教育、城管、电力等部门派出由责任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各部门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4)应急调度:市防指迅速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告省防指。必要时,请求省防指给予技术、物资等支持。市防指指挥长或由其委托副指挥长在市防办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等调度工作。武警、预备役、消防、民兵应急分队和其他专业抢险队伍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加强江河、水库、堤垸、涵闸等防洪工程调度,加强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等工作。必要时,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指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上交通管制。接受省防指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防汛救灾具体工作。
6.2.4 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副指挥长24小时带班,市防办负责人坚守岗位。按照非常洪水值班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办,随时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各县市区(园区)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我市洪灾情况,请求启动省防汛应急响应,争取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动员驻潭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园区)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调配抗洪救灾应急资金。水利部门及时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全力做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指挥调度。应急部门牵头开展各地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查灾、核灾工作,并协助做好灾情发布及上报衔接工作。卫健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公安、交通部门按照市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辟防汛应急专用通道。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紧急避险转移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防汛救灾相关工作。
(4)应急调度:市防指迅速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告省防指。必要时,请求省防指给予技术、物资等支持。市防指指挥长或由其委托副指挥长在市防办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等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设备等调度工作。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预备役迅速组织兵力奔赴灾区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兵力和设备支援。市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的调运力度,加强水库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可请求省防指协调做好大型水库和湘江干流分蓄洪的综合调度工作。接受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防汛救灾具体工作。
6.3 应急措施
6.3.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在警戒水位以下时,由各县市区(园区)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2)当江河水位在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之间时,各级防指应密切关注水文、气象信息,各防汛责任单位根据市防指统一调度,迅速到岗到位,县市区(园区)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重点检查险工险段及穿堤建筑物,发现险情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各堤垸管理单位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街道,组织低洼受淹地带、低矮岸边群众转移,重点堤防抢险队伍应上堤防守。
(3)当江河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市防指副指挥长靠前指挥,掌握汛情,指挥全市防汛工作,市防指及时向省防指实时汇报。市级堤防责任单位开展24小时全天候巡堤查险,做好重要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抢险。
(4)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园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措施顺利实施。
6.3.2 渍涝灾害
当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辖区内发生渍涝灾害时,根据当地防指的统一调度,各防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现险情或接到灾害预警预报后,实行逐级通知,由县市区(园区)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易涝地区居民和各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涝准备、避灾转移工作;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调度排涝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通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请求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预备役团支援。
具体排渍措施:
(1)当外河水位超过垸内水位时,关闭低排闸门,启动排涝泵站设施排水;
(2)当垸内普降暴雨,外河水位又较高时,采用高水高排方案,即在主要撇洪渠上游拦截径流至撇洪渠,向湘江排涝;
(3)当垸内普降暴雨,外河水位很高,内涝严重时,启动临时机械设施,向湘江排渍。同时,市防指向大型厂矿发布城市渍水限排指令。
6.3.3 山洪、地质灾害
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文旅广体、应急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通过专业监测设备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加强监测,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和相关单位都应明确灾害信息,一旦出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按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快速转移和安置,并报当地政府和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必要时,可请求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预备役团支援。
6.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报告市防指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有关县市区(园区)防指负责指挥调度。有关县市区(园区)防指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迅速组织人员转移安置,并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市防指应立即派出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6.4 应急处置
6.4.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立即向上级防指报告。
6.4.2 出现灾险情后,有关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应迅速调集本辖区内的资源和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队实施。
6.4.3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4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急需安置的灾民,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6.5 信息报送及发布
6.5.1 各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气象、发改、电力等成员单位及时准确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部门备汛工作开展、度汛隐患排查整改、水工程调度、险情及抢险处险、应急力量备勤调度等情况。
6.5.2 各级防指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6.6 响应调整或解除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下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其他应急响应条件向好发展,由市防指会商研究决定或依照有关报请程序决定并宣布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直至解除响应。
6.7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转好,江河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各级防指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各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7.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1.3 市、县市区对抗洪抢险救灾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因抗洪抢救公众生命财产而牺牲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凡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追认烈士手续。
7.1.4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单位按职责进行管理监督。
7.1.5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施洪灾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先期开展洪灾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灾情发生后,各相关承保公司要迅速深入灾区现场查勘,及时理赔。
7.2 总结评估
市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的,由应急部门牵头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8. 应急保障
8.1工程保障
8.1.1汛前,各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电力、铁路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矿山、尾矿库、水利工程、城市排涝工程、交通干线、电力设施等重点防范目标的度汛隐患排查和整改。
8.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在紧急防汛期,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物资保障
8.2.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强化全市防汛抢险物料储备;统筹调度湘潭军分区、市消防救援队和市发改委等有关单位防汛抢险救援物资。
8.2.2 各级防指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8.2.3 防汛抢险救援物资调度,坚持“先近处后远处”、“先库存后外购”、“先本级后上级”的原则,由各级防指按照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必要时,由市防指申请国家、省紧急调援。
8.2.4各级防指在汛前要落实好防汛物资调度预案,明确储备单位、可调数量、运载车辆、行驶路线、人员配备、联系方式等;在重要防守目标附近提前预置防汛抢险物料,结合通航通行条件,科学做好“以车代仓、以船代仓”准备工作。
8.3队伍保障
8.3.1各级防指要推进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8.3.2市防指建立与湘潭军分区和驻潭部队的联络机制,加强灾情信息通报、灾区情况勘测、应急物资和力量投送、现场救援协同等方面的联动,健全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应急联动,将有关施工抢险队伍纳入防汛专业应急抢险力量体系,加强共建共训共练,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8.4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8.5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市财政局联合市防办向省财政厅、省防办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按规定提出防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8.6预案保障
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住建、城管、自然、交通、水利、应急、文旅、气象、水文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城市防排涝、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防洪、水利工程防洪、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9.监督管理
9.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9.2 监督检查
市防指组织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防指修订完善本预案。
11.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防指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XTCR-2014-01052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的
通 知
潭政办发〔2014〕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5日印发的《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潭政办函〔2007〕145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旱情分级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行动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升抗旱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损失,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防抗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应对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政委、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市委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湘潭军分区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和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韶山灌区管理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农机局、湘潭水文局、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和成员单位职能变化情况,可对防指成员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防汛办主任兼任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抗旱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等;研究抗旱对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旱情、灾情;组织、指导、协调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援助,接受国务院、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 市防办
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全市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收集、研判、报告旱情、灾情信息;提出召开旱情会商会建议,制订抗旱救灾应急预案,传达市防指指令并监督实施;与灾区和有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各类应急工作组的抗旱救灾工作;负责申报中央、省抗旱补助经费,制定分配方案,下达省、市防指的调度命令;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 负责抗旱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抗旱运行和水源调度,协调跨行政区域的用水调度;负责对全市抗旱机动服务组织的日常管理并指导抗旱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市内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抗旱救灾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抗旱救灾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做好有关抗旱救灾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抗旱规划编制和抗旱应急水源、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抗旱工作所需电力安排,协调指导本系统工矿区的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旱救灾的资金安排、物资储备;协调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气象、水文等单位的通信畅通,优先保障抗旱、气象通信信息传递,督促落实抗旱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市农办 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特殊情况下学校师生的饮用水安全。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抗旱器材、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监察局 负责督促检查全市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做好灾情统计工作,核定和上报灾情;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助、善后处置等工作,协助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灾情发布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申报、筹集抗旱资金;会同市防办及时审核并下拨抗旱资金,监督抗旱资金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抗旱工程征收或征用的指导配合,抗旱救灾用地审批办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本系统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报告本系统负责的城镇供水现状。
市交通运输局、湘潭火车站 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抗旱救灾工作,为抗旱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根据市防指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
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干旱灾情的收集和上报;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林区抗旱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负责抗旱成品油的调运和供应。
市文广新局 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广电部门落实相关措施,确保预警广播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因灾受伤、生病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等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
市粮食局 负责组织灾区粮食供应。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抗旱救灾措施。
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 负责所辖灌区的抗旱供水、调度和协调等工作;负责所辖灌溉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市供销社 负责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灾区所需有关生活、生产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量和气候分析资料等,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农机局 负责抗旱救灾的农业机械的供应和储备,配合市防汛抗旱机动服务队做好农用机械的调度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湘潭水文局 负责监测河流水情变化形势,及时提供相关河流水文数据和土壤墒情,搞好干旱预测预报工作。
市红十字会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救灾、救助和救护等工作,组织社会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必要时,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疫情,请求救灾援助。
团市委 负责组织专业青年志愿者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根据工作权限和需要,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抗旱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湘潭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市支队 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驻潭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协调援潭部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管执法局 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人员及送水车辆解决旱区人畜饮水困难。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 执行市防指抗旱调度命令,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灾现场的临时供电。
湘潭火车站 负责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等。
2.3 专家组
市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健全旱情、灾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旱情监测网络和灾情统计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旱情、灾情,研究绘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当地气象部门根据干旱发展情况,按照预警级别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较大干旱预警信息应向市防指报告后进行发布。
3.2 预警行动
3.2.1 蓄水保水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涵闸等利用雨洪、过境水源等,适时适度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办法。
3.2.2 水源调度
各地根据实际制订抗旱供水方案,加强水源管理。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根据省防指对水府庙水库的调度方案,制订韶山灌区的配水方案,在灌溉供水高峰期保证各测站交接水位。
3.3 信息报告
3.3.1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3.3.2 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旱情、灾情。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农业、水务(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气象、水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3 市防指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省防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旱情分级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轻度干旱(IV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II级)和特大干旱(I级)。
4.2 响应分级
轻度干旱(IV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局部小支流出现断流;5万人以下出现饮水困难;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中度干旱(Ⅲ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涟水、涓水的主要支流出现断流;5万人~10万人出现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严重干旱(Ⅱ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10万人~15万人出现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特大干旱(I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60%以上;15万人以上出现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 应急行动
市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可越级启动。
4.3.1 IV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负责人主持抗旱会商。(2)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3)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4)组织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5)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6)水利工程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相关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2)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3)向省防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4)制订作物抗旱灌溉和临时性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5)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6)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7)及时修复、启动抗旱供水设施投入灌溉。(8)组织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及应急送水工作。(9)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及时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3.3 I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2)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分析发展趋势,必要时,市防指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抗旱期。(3)市人民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深入一线督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4)向省防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5)统一调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点保障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压缩生产性用水;组织应急性打井、挖泉,开建蓄水池、输水渠,开展跨流域应急调水。(6)组织公安、消防、武警等力量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人工应急送水,要求抗旱服务组织加强服务。(7)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泳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市防指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
4.3.4 I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作出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部署。(2)在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时,接受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相关应急措施。(3)市人民政府召开紧急抗旱救灾专题会议,全面部署落实抗旱救灾工作。(4)向省防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申请特大抗旱经费。(5)重点保障严重干旱灾区人畜饮用水安全,积极开辟新水源。(6)动员全市力量开展抗旱救灾工作。(7)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泳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继续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继续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市防指加紧调拨抗旱救灾物资。
4.4 应急处置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相应职责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5 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时,由原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卫生防疫、生产恢复等工作。
5.2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及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抗旱救灾物资,平时加强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服务能力。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异地会商系统等进一步完善抗旱调度决策系统,为抗旱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撑。
6.3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将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旱情灾情等重要信息,或在抗旱救灾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水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潭政办函〔2021〕1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组织机构职责
3.3 扑救指挥
3.4 工作组及职责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经费保障
7.6 预案保障
8. 后期工作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8.7 灾后重建
9. 附则
9.1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2 有关说明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健全森林火灾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以及邻市发生在市境边界处且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及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单位和森林防火区的工矿企业,负责本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
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湘潭支队支队长担任,市应急局局长任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团市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等单位为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市森防指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可增加有关地区和部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森防指任命。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组织机构职责
3.2.1 市森防指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森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统一调度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较大和重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3.2.2 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救援进展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协调、督促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2.3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及森林火灾扑救宣传。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协调争取中央、省预算内相关项目资金支持,保持重要民生物资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各地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学校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和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主体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科技攻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主体责任单位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灭火先进技术。
市工信局:负责森林防灭火救灾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协调落实国家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协助市森防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市森林公安局在市公安局领导下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市林业局指导,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依法查处森林领域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协同市林业局开展防灭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监督指导森林火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指导处理有关森林火灾引发的行政案件复议、应诉工作;协助、指导森林防灭火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市本级经费预算,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做好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负责组织协调市、县两级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因秸秆焚烧等林区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森林火灾灾后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用地及控制区范围的火源管理。
市水利局:协调扑救火灾中涉及湖泊、河流、水库的用水问题,配合应急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可能危及的商业部门人员财产转移和灾后自救工作;协助做好森林扑救所需工具设施和后勤保障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等级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旅游企业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协助火灾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林业局:承担全市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参与防护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半专业化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配合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取水提供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可能危及的供销部门人员财产转移和灾后自救工作;协助做好森林扑救所需工具设施和后勤保障工作。
团市委:负责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参与森林防灭火宣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及为受灾人员提供帮助等工作。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巡检维护工作,降低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与相关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共同提高森林火灾预警监测能力。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开展森林防火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潭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武警湘潭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市红十字会:积极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为森林火灾受灾严重地区和人员捐赠等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湘潭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辖区铁路用地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防指负责指挥。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且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且预判为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特殊情况下,在当地森防指组织扑救的同时报请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由省森防指或国家森防指统一指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受国家、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全市各地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防指指挥;执行跨区域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国家和省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相应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工作组及职责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
(二)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参与制定火灾扑救方案;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三)专业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请湘潭火车站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和森林火灾等级,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负责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六)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牵头,武警湘潭支队、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七)新闻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八)灾情评估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专家组。市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防治及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申请,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市区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县市区森防指负责做好对接及有关保障工作。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按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5.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发布
应急、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方式和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按程序报上一级森防指办公室。
市森防指办公室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林业、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综合研判全市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市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向涉险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要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和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域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市区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乡(镇)、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均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市、县市区森防指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加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频次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做好防灭火物资调拨准备;
5.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召集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各级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督查和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
4.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防控区域入口旁建点设卡,杜绝火种进山入林;
5.各级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省监测数据,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测、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园区)森防指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60分钟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核查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5.3 气象服务
由市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
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威胁铁路运行的,应及时拨打所属辖区铁路报警电话(广铁集团应急报警电话:020—61330000),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731—55551009)。
5.4.2 信息报告
市、县市区(园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当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县级森防指办公室要及时处置、调度、报告各类森林火灾信息,对发生人员伤亡的、较大及以上的、持续燃烧4小时以上的、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发生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等,要立即核准基本情况,经带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迅速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防指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市森防指办公室应及时调度、处置和报告收到或掌握的各类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9种森林火灾,市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三)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五)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的;
(六)发生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七)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八)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九)其他具有重大影响需立即报告的情形。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应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市级森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预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由市森防指负责指挥;预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立即报告省森防指,接受省森防指组织、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6.2.2 扑救火灾
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按规定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趋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园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园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市区(园区)交界处,1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五)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六)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
(七)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一)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森防指报告火况,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及时连线调度,加强扑火指导,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二)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园区)森防指负责同志赶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市森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四)根据县市区(园区)森防指请求,调动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五)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园区),1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市区交界处,24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专业处置、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新闻协调、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一)市森防指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指导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园区)森防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二)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园区)森防指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与扑救工作;
(三)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四)根据需要调动辖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支援;
(五)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六)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七)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园区),24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市区交界处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五)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组、专业处置、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新闻协调、社会治安、灾情评估、专家支持等组。
(一)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市森防指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有关成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二)调动本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武警湘潭支队、驻潭解放军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五)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六)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八)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派航空消防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市支援。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森防指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一)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或者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园区),48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市区(园区)交界处,7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六)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火场统一指挥调度。
(一)火场设市森防指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组、专业处置、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新闻协调、社会治安、灾情评估、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二)调动本市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防指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三)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五)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主流媒体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与舆论引导工作;
(八)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园区)。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应当建立1支不少于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当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需要临时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园区)或乡镇(街道)负责。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森防指应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讯车。市森防指启动IV级以上响应时,火灾发生地应急和消防救援部门的应急通讯车辆应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保持畅通。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市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扑火机具和装备。必要时,由市应急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紧急调援。
7.5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负担保障。
7.6 预案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地形、气候、灾种实际,充分考虑林场、林区、树种特点和植被生长、林下可燃物载量及可燃气体等情况,精准掌握所辖区域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等不同时段救火水源点,消防车、直升机取水点位置,考虑防火隔离带、林区扑火道路、扑救力量、灭火工具、物资装备布局等情况,聚焦解决问题,由应急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市林业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等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部门职责,在编制部门专业(专项)应急预案时,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业务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灭火意识,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8.后期工作
8.1 火灾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其他火灾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8.3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市区(园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并抄送市森防指。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按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呈报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7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建设。
9.附则
9.1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2 有关说明
本预案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预案所称敏感时段,是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森林防火期的“五一”劳动节及其他特殊时段。
本预案所称敏感地区,是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