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组织机构职责
3.3 扑救指挥
3.4 工作组及职责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经费保障
7.6 预案保障
8. 后期工作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8.7 灾后重建
9. 附则
9.1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2 有关说明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健全森林火灾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以及邻市发生在市境边界处且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及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单位和森林防火区的工矿企业,负责本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湘潭支队支队长担任,市应急局局长任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团市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等单位为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市森防指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可增加有关地区和部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森防指任命。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3.2.1 市森防指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森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统一调度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较大和重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3.2.2 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调度森林火灾救援进展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协调、督促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2.3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及森林火灾扑救宣传。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协调争取中央、省预算内相关项目资金支持,保持重要民生物资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各地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学校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和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主体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科技攻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主体责任单位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灭火先进技术。
市工信局:负责森林防灭火救灾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协调落实国家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协助市森防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市森林公安局在市公安局领导下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市林业局指导,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依法查处森林领域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协同市林业局开展防灭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监督指导森林火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指导处理有关森林火灾引发的行政案件复议、应诉工作;协助、指导森林防灭火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市本级经费预算,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做好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负责组织协调市、县两级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因秸秆焚烧等林区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森林火灾灾后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用地及控制区范围的火源管理。
市水利局:协调扑救火灾中涉及湖泊、河流、水库的用水问题,配合应急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可能危及的商业部门人员财产转移和灾后自救工作;协助做好森林扑救所需工具设施和后勤保障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等级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旅游企业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协助火灾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林业局:承担全市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参与防护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半专业化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配合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取水提供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可能危及的供销部门人员财产转移和灾后自救工作;协助做好森林扑救所需工具设施和后勤保障工作。
团市委:负责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参与森林防灭火宣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及为受灾人员提供帮助等工作。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巡检维护工作,降低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与相关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共同提高森林火灾预警监测能力。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开展森林防火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潭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武警湘潭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市红十字会:积极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组织开展为森林火灾受灾严重地区和人员捐赠等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湘潭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辖区铁路用地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防指负责指挥。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且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且预判为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特殊情况下,在当地森防指组织扑救的同时报请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由省森防指或国家森防指统一指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受国家、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全市各地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防指指挥;执行跨区域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国家和省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相应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
(二)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参与制定火灾扑救方案;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三)专业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请湘潭火车站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和森林火灾等级,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负责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六)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牵头,武警湘潭支队、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七)新闻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八)灾情评估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专家组。市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防治及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申请,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市区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县市区森防指负责做好对接及有关保障工作。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按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5.1 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发布
应急、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方式和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按程序报上一级森防指办公室。
市森防指办公室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林业、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综合研判全市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市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向涉险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要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和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域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市区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乡(镇)、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均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市、县市区森防指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加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频次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灭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做好防灭火物资调拨准备;
5.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召集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各级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督查和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
4.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防控区域入口旁建点设卡,杜绝火种进山入林;
5.各级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省监测数据,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测、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园区)森防指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60分钟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核查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5.3 气象服务
由市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
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威胁铁路运行的,应及时拨打所属辖区铁路报警电话(广铁集团应急报警电话:020—61330000),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731—55551009)。
5.4.2 信息报告
市、县市区(园区)森防指办公室应当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县级森防指办公室要及时处置、调度、报告各类森林火灾信息,对发生人员伤亡的、较大及以上的、持续燃烧4小时以上的、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发生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等,要立即核准基本情况,经带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迅速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防指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市森防指办公室应及时调度、处置和报告收到或掌握的各类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9种森林火灾,市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三)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五)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的;
(六)发生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七)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八)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九)其他具有重大影响需立即报告的情形。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应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市级森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预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由市森防指负责指挥;预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立即报告省森防指,接受省森防指组织、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6.2.2 扑救火灾
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按规定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趋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园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园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市区(园区)交界处,1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五)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六)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
(七)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一)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森防指报告火况,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及时连线调度,加强扑火指导,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二)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园区)森防指负责同志赶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市森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四)根据县市区(园区)森防指请求,调动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五)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园区),1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市区交界处,24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专业处置、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新闻协调、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一)市森防指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指导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园区)森防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二)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园区)森防指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与扑救工作;
(三)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四)根据需要调动辖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支援;
(五)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六)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七)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园区),24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市区交界处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五)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组、专业处置、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新闻协调、社会治安、灾情评估、专家支持等组。
(一)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市森防指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有关成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二)调动本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武警湘潭支队、驻潭解放军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五)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六)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八)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派航空消防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市支援。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森防指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一)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或者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市际交界处、跨县市区(园区),48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或者县市区(园区)交界处,7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六)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火场统一指挥调度。
(一)火场设市森防指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组、专业处置、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新闻协调、社会治安、灾情评估、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二)调动本市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防指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三)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五)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主流媒体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与舆论引导工作;
(八)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园区)。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应当建立1支不少于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当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需要临时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园区)或乡镇(街道)负责。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森防指应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讯车。市森防指启动IV级以上响应时,火灾发生地应急和消防救援部门的应急通讯车辆应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保持畅通。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市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扑火机具和装备。必要时,由市应急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紧急调援。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负担保障。
7.6 预案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地形、气候、灾种实际,充分考虑林场、林区、树种特点和植被生长、林下可燃物载量及可燃气体等情况,精准掌握所辖区域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等不同时段救火水源点,消防车、直升机取水点位置,考虑防火隔离带、林区扑火道路、扑救力量、灭火工具、物资装备布局等情况,聚焦解决问题,由应急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市林业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等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部门职责,在编制部门专业(专项)应急预案时,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业务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灭火意识,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8.后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其他火灾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8.3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市区(园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并抄送市森防指。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按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呈报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7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建设。
9.附则
9.1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2 有关说明
本预案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预案所称敏感时段,是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森林防火期的“五一”劳动节及其他特殊时段。
本预案所称敏感地区,是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