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现场救援指挥部
2.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2 先期处置
3.3 事故分级
3.4 分级响应
3.5 抢险救援
3.6 紧急医学救援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3.8 信息发布
3.9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通信信息保障
5.5 医学救援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6. 附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6.4 预案实施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省、市应急救援工作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因盲目施救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5 风险评估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17类事故。其中,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火灾、坍塌、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类型有较大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加把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2.1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时,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秘书长任副总指挥)。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根据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专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相应专业委员会主任任指挥长,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中:
(1)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3)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建筑施工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城乡建设应急指挥部。
(5)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6)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广体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7)交通运输事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武警湘潭支队、市气象局、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8)其他有关事故。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2 现场救援指挥部
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现场救援指挥部一般下设以下十个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拟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救援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救援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会商研判;研究拟定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突发事件处置。
(三)治安交通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依法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四)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
(五)通信电力组。由通信管理、电力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六)新闻舆情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和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七)救灾救助组。由应急、发改、民政、工信、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八)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统筹,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九)专家技术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十)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牵头,组织民政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2.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委办公室: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委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情况;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舆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主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等,做好来湘潭采访的市外记者接待服务工作;督促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宣传报道应急救援英雄模范人物事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市委统战部:负责涉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宗教事务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非公经济人士、非公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意识形态教育引导和政策宣传支撑。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督查、考核全市范围内铁路、城轨联防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群体性事件,有关领导按应急预案要求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属地做好信访维稳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入分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及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的归口管总工作;负责全市粮食储备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地教育系统(含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并协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好校车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市本级管辖范围内科技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应急管理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信局:负责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军工、民爆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依法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及直接主管的社会团体组织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人照料中心消防应急管理工作;引导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指导应急管理方面的法治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保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大力实施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指导、监督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督促、检查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的评估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含矿山的地面建设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项目附属混凝土搅拌站的应急管理工作(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单体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供水设施、城市地下污水管道及其工程建设和所辖污水处理厂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抢修受损市政管网设施,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和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及权限内内河航道修复及辖区水域通航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储备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负责市管辖区内水文信息收集、处理与分析,以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及种植业、养殖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及有关大型经贸展会活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市文旅广体局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统计报告;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国资监管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市属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属监管企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及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及初期灭火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监督灾区产品质量;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援助。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城市管理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市管公园等市政公用行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容环卫(含垃圾处理、清运、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施工)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渣土运输车辆清洗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燃气行业(有关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下城镇燃气管道)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行业安装、维护、拆除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受委托的强制拆除建设工程施工应急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本级机关及直接管辖建设、运维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调剂、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筹落实人防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人防工程)建设。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特定场所的防雷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电网传输供应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和设备支持保障。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湘潭支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过程中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负责全市通信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制与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团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灌区及其景区以及租赁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区域水利工程、设施应急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系统及其社有资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物资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市本级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市本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报道应急重大活动;组织市本级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开展应急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湘潭日报社: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报道应急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应急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情况紧急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其中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l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书面报告;情况特殊的,须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说明具体原因;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3.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3.4 分级响应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先期救援,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技术指导,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跨县市区(园区)管辖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3)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先期救援,同时请求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请示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应急响应。
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尽快赶到事发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3.5 抢险救援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救援队伍及有关专家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6 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遣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保卫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3.8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6〕97号)规定,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管委会)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按程序报批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 后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严格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同步抄送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5.2 技术保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要根据需要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视情况建立行业应急管理专家库,同时也可调配使用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
5.3 物资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要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5.4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较大及以上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
5.5 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学救援网络建设,组建相应队伍、配备必要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交警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
6. 附 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救援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未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市应急局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和《湘潭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潭安发〔2021〕19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园区)安委会:
《湘潭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和《湘潭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湘潭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财力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抚恤
7.3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发布实施
9.附件
9.1 湘潭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相应程序,提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县行政区域、跨多个部门(单位)、领域和行业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级组织应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同时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武警湘潭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负责市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市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方案相关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驻潭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医用用品生产保障、应急工作中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突发事件紧急转移安置期间人民群众无能力克服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扩散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技术单位(机构)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协调做好因危险化学品或烟花爆竹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储备物资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助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权限指挥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救援队伍等参与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救援评估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相关市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属监管企业事故善后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事故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做好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督促指导环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武警湘潭支队: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和相关兵力调动规定,应各级党委政府向驻地武警提出的用兵需求,协调驻地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2.3 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和行业为主。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中央、省属驻潭、市属大型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经分析研判,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响应。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组长。
(1)综合协调组:负责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3)治安保卫组: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学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
(5)新闻报道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6)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收捐赠、援助等。
(7)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2.3.3 技术支持组
由市安委会专家、市级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处理、报送、统计及分析工作。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在30分钟内将事故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局对接收的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须立即核实,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报送省应急厅。在紧急情况下,事故信息可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口头报告,随后文字材料续报;信息书面报告一般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个小时,其中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l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情况特殊的,必须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说明具体原因。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在注明“需核实后续报”的前提下,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接受省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以属地和行业为主。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和其他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向湘潭军分区申请调动军队核生化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处置。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2)现场救援: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医疗救护力量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治,并根据伤情及时送往医院继续治疗或向上级医院转诊。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清理过程中,应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或次生灾害产生。
4.4 信息发布
4.4.1 基本要求
现场指挥部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事故初步核查情况、救援处置进展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情况等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信息。
4.4.2 发布时限
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伤亡情况不明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3 舆情引导
未经批准授权,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按要求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责问责,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3 总结评估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事故救援报告,说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经过,总结事故救援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意见。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公安、卫生、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6.2 装备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配备泡沫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车和其他专业救援设备,加强管理,统一调度,为应急处置提供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专业医疗救护队伍,配备专业救护设备,健全医疗卫生工作机制,指导或实施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有效救治。
6.4 财力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有关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支付到位;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2 奖励与抚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7.3 责任追究
对在工作当中存在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迟报、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修订。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9.附则
9.1 湘潭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湘潭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经费、装备和物资保障
6.7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应对,市、事发地县市区(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先期应对工作。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应对,事发地县市区(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先期应对工作。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或协助。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同时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湘潭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 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定点计划生产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协调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事故现场警戒、维稳、涉案人员监控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死亡人员工伤赔付、伤残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应急力量和专家参与救援工作,提供自然资源监管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相关市属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做好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督促指导环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公司经营范围内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确保应急指令快速传达、畅通落实。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指导组。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8个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调度和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协调调集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调查评估组:负责事故调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开展应急救援评估工作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还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临时设立环保、气象、通信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等,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实施重点监控。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非煤矿山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街道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口头报告,随后文字材料续报;书面报告一般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个小时,其中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情况特殊的必须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说明具体原因;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组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等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含3人以下被困或失踪失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含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失踪失联),或发生跨县行政区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含10人以上被困或失踪失联),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护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发生事故的地下矿山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线路、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并通知受影响区域人员撤离,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调集物资及食物、饮用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 信息发布
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会同新闻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应积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形成抢险救援评估报告,总结事故救援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意见;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及其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市应急局为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发布、报送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推动信息资源共享。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手续,报送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应急管理部门、医院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确保信息畅通。
6.2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按照程序申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持参与救援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专职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并定期组织训练。
6.3 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抢救、调查和分析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尾矿库平面布置图,以及应急预案等图纸和资料。
6.4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所管辖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非煤矿山所辖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6 经费、装备和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支付到位,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7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宣传、培训,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
7.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园区)应急局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求组织制定本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