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47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6-17 16:31

被处罚人:张   身份证:43030519751204XXXX

性别:男      年龄:49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397523XXXX     职务:董事长

家庭住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御邦小区XX

所在单位: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湘望路9号一号厂房东一跨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30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陈明和莫喜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焊接(热切割)作业”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6号)。2024年4月30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张某是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该单位的全面工作,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涉嫌存在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2024年5月7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张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陈明和莫喜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张某作为该单位的董事长,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未及时组织消除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调查认定,张某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6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6号)各1份;

2、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及任荣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陈明、莫喜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4、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陈明、莫喜现场作业照片及特种作业资格查询截图各1份;

5、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

证据1、2、3、4,证明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存在“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张某未及时消除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5,证明张某为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张某作为湖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责令张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张某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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