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周某平 (身份证:43032119860118XXXX)
性别:男 年龄:38
家庭住址: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新福村三映组
所在单位: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机材部仓管、兼职安全员
单位地址: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中心1号楼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5月23日,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UHPC(超高性能混凝土)模型挂板实验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周某平作为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材部仓管员、兼职安全员、吊装现场行车实际操作员,未确保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在已吊起的UHPC模型挂板下方进行作业的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调查组于2022年7月21日将周某平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根据《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潭雨检刑行意〔2024〕17号)意见,周某平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周某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周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应对周某平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4月22日,根据《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本行政机关依法对周某平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周某平作为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材部仓管员、兼职安全员、吊装现场行车实际操作员,在吊装UHPC模型挂板作业时,未遵守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已吊起的UHPC模型挂板下面进行作业的违规行为。周某平“未遵守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属实。另查明,经湖南某桥梁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湘潭经开区税务局核实,周某平2021年年收入为80255.5元;周某平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潭雨检刑行意〔2024〕17 号);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经开区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2〕53号);
3、《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湘潭经开区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2〕54号);
4、事故调查组对周某平及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印、机材部部长李某波、工人熊某文、材料厂工人张某前、某创能(广州)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市场主管林某用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6份;
5、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周某平及张某前、吴某印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收集的《湖南某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7、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收集的《龙门吊吊装操作规程》1份;
证据 1-7,证明周某平“未遵守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属实。
8、周某平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周某平的主体资格;
9、周某平2021年度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证明周某平2021 年年收入为80255.5元。
周某平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遵守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较大事故的。处罚基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周某平在本次事故中既作为行车操作员存在违章操作行为,又作为现场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具有犯罪情节,应在一般事故的裁量幅度内从重裁量;周某平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不再暂停或吊销周某平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决定对周某平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即人民币贰万零陆拾叁元捌角捌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