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72258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高新区双马工业园2号锦宏重工办公楼
邮政编码:41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5514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16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11项生产安全隐患问题:1、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组织对周某娜、李某可等新入职员工开展岗前培训,未达到培训时间,未进行培训考核;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也未根据湘潭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下达《交办函》的要求消除“未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安全生产责任不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不规范”等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4、2023年9月4日调整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但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中明确的安全员文某健为公司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综合部的工作;5、公司提供的台账显示,电工罗某坚(身份证号码:43030419760420XXXX)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2022年6月3日复审,至今未复审;6、于2004年建厂,2003年8月由湖南某医药设计院进行厂房和工艺等设计,未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现状评价;7、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进于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任命,文某健于2023年9月23日被任命为兼职安全员,均未经安全培训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8、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1)未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进行备案;(2)2023年上半年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9、未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的三份安全责任书中的岗位职责等均不一致,未根据公司实际岗位和部门制定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10、室外危险品存储库:(1)防静电消除设施(防静电接地报警器)损坏,未及时维修;(2)危险品存储库围栏缺损;11、打浆间、静置间、开胶间和机械室(烘胶间)等区域,使用120#溶剂油(汽油类)作为调合溶剂,溶剂采取自然挥发和强排风扇的方式进行处理,存在挥发性可燃气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上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023年11月21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5项违法行为属实: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室外危险化学品存储库的乙醇、石油醚加注区未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1.3:“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的标准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4、未对橡胶膏剂车间内的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未保证其正常运转。5、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室外危险品存储库存在的“防静电消除设施(防静电接地报警器)损坏,未及时维修”和“危险品存储库围栏缺损”等2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2023年11月16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3〕支队-229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3〕支队-24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3〕支队-138号);
2、2023年11月30日和12月12日,执法人员邀请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黄某对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相关场所两次开展现场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湘湘潭)应急勘〔2023〕支队-3号)、((湘湘潭)应急勘〔2023〕支队-4号);
3、执法人员对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陈某进、综合总监(兼职安全员)文某健、设备管理部部长袁某鸿等3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
4、执法人员提取的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劳动合同》《关于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员工录用审批表》《培训签到表》《隐患排查表》《隐患整改任务销号审批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石油醚)》《岗前培训会议纪要》《培训记录》《重大隐患排查会议纪要》《责令整改专题会议》等书证资料;
5、2023年11月16日、11月30日和12月12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现场勘验时执法记录仪的录像、以及现场采集的照片等电子证据;
证据1-5,证明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5项违法行为属实: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室外危险化学品存储库的乙醇、石油醚加注区未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1.3的标准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4、未对橡胶膏剂车间内的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未保证其正常运转。5、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室外危险品存储库存在的“防静电消除设施(防静电接地报警器)损坏,未及时维修”、“危险品存储库围栏缺损”等2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6、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一、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七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标准,鉴于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室外危险化学品存储库的乙醇、石油醚加注区未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1.3的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的数量为一台(套),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对橡胶膏剂车间内的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未保证其正常运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该单位未保证正常运转的安全设备的数量为一台(套),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室外危险品存储库存在的‘防静电消除设施(防静电接地报警器)损坏,未及时维修’、‘危险品存储库围栏缺损’等2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其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二类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同时鉴于以上2项事故隐患均属于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已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责令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合并作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