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52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7-08 17:31

被处罚单位: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WC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五号路8号东方金谷产业城一期C08栋0201003号

邮政编码:41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07320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1、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该单位生产车间墙壁上粘贴有一个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供了参加园区组织应急演练的相关照片,未提供本单位开展应急演练的相关资料;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4、办公区域设置在生产车间东侧,办公区域与生产区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办公区域一楼设置有厨房和餐厅,二楼、三楼设置有人员住宿房间,长期住宿有2人,另有临时住宿1人;5、厨房使用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易燃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2024年9月27日前整改上述安全生产问题隐患。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对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4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1、未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2、组织新上岗从业人员贺芳开展岗前安全培训不足24学时;3、使用危险物品(天燃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证据如下:

1、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4〕支队-78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78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0号);

2、执法人员对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兼职安全员彭胜、操作工陈辉、操作工贺芳、操作工曾军等5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悬挂于生产车间的《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证据资料(附件);

4、执法人员2024年5月22日对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证据1-4,证明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4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1、未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2、组织新上岗从业人员贺芳开展岗前安全培训不足24学时;3、使用危险物品(天燃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一、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和第七章第四节第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的裁量标准,鉴于该单位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问题隐患,予以从轻处理,同时考虑到该单位制定了《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制度》,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罚幅度裁量,责令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新上岗从业人员贺芳开展岗前安全培训不足24学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且岗前安全培训不符合规定的新进员工为1人,予以从轻处罚,责令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天燃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少于四人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裁量标准,鉴于该单位员工宿舍人数为2人,且在检查后立即在周边租赁房屋并将住宿员工全部迁出,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罚,责令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的不予处罚条件,该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责令湘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合并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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