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53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7-08 17:41

被处罚个人:彭某 (身份证:43038119920128XXXX)

性别:女  年龄:32

家庭住址:湘潭市岳塘区盘龙名府君泽府X栋X单元

所在单位: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五号路8号东方金谷产业城一期C08栋020100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办公区域设置在生产车间东侧,与生产区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办公区域一楼设置有厨房和餐厅,使用天燃气(主要成分为甲烷,易燃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二楼、三楼设置有人员住宿房间,长期住宿有2人,另有临时住宿1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上述安全生产问题隐患。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对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天燃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违法行为属实;彭某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证据如下:

1、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4〕支队-78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78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0号);

2、执法人员对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兼职安全员彭某胜、操作工陈某辉、操作工贺某芳、操作工曾某军等5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执法人员2024年5月22日对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证据1-3,证明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天燃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违法行为属实;彭某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彭某的主体资格。

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天燃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少于四人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裁量标准,鉴于湘潭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人数为2人,且在检查后立即在周边租赁房屋并将住宿员工全部迁出,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罚;彭某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彭某作出人民币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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