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QK3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楚天北路8号东方金谷二期A03栋1单元0101004号
邮政编码:41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2个方面的问题: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2、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预案,未提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前整改上述问题。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对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4〕支队-80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80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2号);
2、执法人员对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兼职安全员马某等2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执法人员2024年5月22日对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证据1-3,证明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
4、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现有员工为7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湘潭某电气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