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56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8-05 09:59

被处罚单位: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QMG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楚天北路8号东方金谷产业城二期XXX单元XX

邮政编码: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8025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6个方面的问题: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未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演练资料);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有4名员工,未任命兼职安全员,未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岗位和职责);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资料);4、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提供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5、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生产燃料,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6、未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上述问题和隐患。2024年5月27日,本机关对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4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1、未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2、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4〕支队-81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8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3号);

2、执法人员对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锋、操作工白锋、发货工方、操作工李家等4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白锋、方、李家、刘君等4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孙锋、白锋等2人2017年取得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4、执法人员2024年5月22日对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证据1-4,证明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4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1、未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2、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一、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现有员工为4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七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的规定,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现有员工4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和第七章第四节第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的裁量标准,鉴于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问题隐患,予以从轻处理,同时鉴于到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制定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罚幅度从轻裁量,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员工为2名,结合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及复核情况,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规定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责令湖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合并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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