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7DUJXXXX)
地址:湘潭经开区九华街道伏林路8号钢结构车间
邮政编码: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80264XXXX
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水性油漆5桶(8L/桶)、聚氨酯预聚体8桶(20kg/桶)、粘结用表面处理剂5桶(15kg/桶,甲类)、氯化钾镀锌柔软剂1桶(25kg/桶)、氟化钠500g/2瓶,未分区、分类存放,电气线路、照明灯具不符合防爆场所要求,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未张贴物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设置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原料库储存润滑油和汽油(约10升),汽油与其他物品混放混存,未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无存放物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危险废物储存间存放氧气瓶(1瓶,实瓶)和乙炔瓶(1瓶,实瓶),距离小于5米,未设置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原辅材料存放间存放10瓶(500mL/瓶的75%酒精)、松香水2瓶(450mL\瓶),周边有大量可燃物,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灭火器材;5、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成立,2022年建立生产线,于2023年6月份开始正式生产,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也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6、生产车间4台外圆磨床(产生可燃性橡胶粉尘,已取样送检)除尘系统采用郑州某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布袋式吸尘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7、未制定并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4台外圆磨床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等7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本机关执法人员针对以上问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4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9号)。2024年5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抽取生产工艺过程橡胶混合粉尘,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湘湘潭)应急抽〔2024〕支队-1号),委托上海某检测有限公司(上海某研究院检测中心)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橡胶混合粉尘的可燃或可爆性进行鉴定。
2024年5月27日,本机关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4年6月17日,上海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在试验条件下,该样品可燃,其粉尘云状态“可爆”。
经调查查明:
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废物储存间、原料库、原辅材料存放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属实;
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装了4台外圆磨床,由于订单(产量)原因,其中2台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实际使用为两台;其正常生产期间会产生可燃可爆的橡胶粉尘,其除尘系统使用郑州某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布袋式吸尘器除尘,除尘方式为正压吹送粉尘除尘,除尘器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属实;
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危险废物储存间存放氧气瓶(1瓶,实瓶)和乙炔瓶(1瓶,实瓶),距离小于5米,未设置消防器材”等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8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4号)、《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9号)、《抽样取证凭证》((湘湘潭)应急抽〔2024〕支队-1号)、《鉴定委托书》((湘湘潭)应急鉴〔2024〕支队-1号)各1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1套;
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刘某骥、兼职安全员徐某、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收集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上海某院检测有限公司(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
证据1、2、3、4,证明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车间存在的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
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第十七条第一款:“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6.45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责令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条件,属于首次被发现,且该单位已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车间存在的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鉴于该处隐患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能够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合并裁量,责令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