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59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8-08 15:49

被处罚个人:刘某(身份证:43032119780430XXXX)

性别:男年龄:46

家庭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映山村坝尾村民组

所在单位: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湘潭经开区九华街道伏林路8号钢结构车间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生产车间4台外圆磨床(产生可燃性橡胶粉尘,已取样送检)除尘系统采用郑州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布袋式吸尘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等7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本机关执法人员针对以上问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4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9号)。

2024年5月27日,本机关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装了4台外圆磨床(其中2台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使用时会产生可燃可爆的橡胶粉尘,其除尘系统使用郑州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布袋式吸尘器除尘,除尘方式为正压吹送粉尘除尘,除尘器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刘某是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该单位的全面工作,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涉嫌存在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

2024年7月2日,本机关对刘某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刘某是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该单位的全面工作,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刘某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8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4号)、《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9号)、《抽样取证凭证》((湘湘潭)应急抽〔2024〕支队-1号)、《鉴定委托书》((湘湘潭)应急鉴〔2024〕支队-1号)各1份;

2、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1套;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刘骥、兼职安全员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收集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上海院检测有限公司(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

5、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各1份;

证据1、2、3、4、5,证明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刘某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属实。

6、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7、刘某的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刘某的主体资格。

刘某作为湖南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刘某“未及时消除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责令刘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刘某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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