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4年8月1日
被处罚单位: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R62XXXX)
地址:湘潭经开区江南大道25号
邮政编码: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鲁某平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7327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晚依法组织对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核查时,现场发现盛某云、陈某旺2名工人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经当场查询,盛某云和陈某旺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2024年6月6日,本行政机关对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制作业务发包给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陈某旺是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的辅助工,盛某云是由湘潭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的铆工。2024年6月12日,本机关对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特种作业人员盛某云和陈某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热切割作业,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9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59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10号)复印件各1份;
2、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盛某云、陈某旺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的照片2张;
3、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询盛某云、陈某旺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情况截图4份;
4、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负责人鲁某平、工人盛某云和陈某旺以及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某华、安全管理部部长赵某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与陈某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陈某旺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复印件各1份;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与湘潭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员工人员花名册》、盛某云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6、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7、《钢结构制作委外合同》《2024年6月份铆焊任务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制作业务发包给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
8、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该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安委〔2023〕9号)中“凡是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从重行政处罚”的要求,予以从重处罚,责令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某(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