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62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8-30 08:58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8月26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RCQ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湘望路7号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397587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8项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并建立生产线一直生产至今,在正式生产前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新建设项目(生产线)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也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新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线)进行安全验收评价;3、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生产车间内一个液化气瓶未安装减压阀;5、生产车间内杂物间储存大量易燃纸箱,未设置消防设施、器材;6、生产车间内一台空气压缩机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7、生产车间内多个配电箱控制回路未设置漏电保护器;8、生产车间内多台旋转设备(钻机、砂轮机)基座未固定”等8项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本机关执法人员针对以上问题依法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65号)。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

(一)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1、生产车间内一个液化气瓶未安装减压阀;2、生产车间内杂物间储存大量易燃纸箱,未设置消防设施、器材;3、生产车间内一台空气压缩机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4、生产车间内多个配电箱控制回路未设置漏电保护器;5、生产车间内多台旋转设备(钻机、砂轮机)基座未固定”等5项问题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5处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属实;

(三)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风险辨识,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措施,在各岗位上张贴了风险告示牌,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

(四)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每月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10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65号)各1份;

2、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1套;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暮、员工罗明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

5、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机械伤害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触电救援应急预案、安全员任命通知、2023年安全培训计划各1份;

证据1-5,证明: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车间存在的5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4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

6、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7、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鉴于湘潭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自身存在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决定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鉴于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自身存在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决定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车间存在的5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鉴于该5处隐患均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能够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条件,属于首次被发现,且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责令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湘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并作出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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