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4年9月10日
被处罚个人:王某(身份证:33102319851023XXXX)
性别:男 年龄:38
家庭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莲花安置区(租住)
所在单位:湖南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湘潭市高新区某国际中心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湖南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西南角办公区域,为混凝土框架和钢平台混合结构,该区域设置有四间员工宿舍,一楼设置有厨房,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二层钢平台区域堆放有尼龙袋装铁制配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上述问题隐患。2024年6月24日,本机关对湖南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湖南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违法行为属实;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4〕支队-108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10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67号);
2、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车间负责人曾某文、办公室文员王某霞、兼职安全员王某云、司机唐某新等5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执法人员2024年6月20日对湖南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证据1-3,证明湖南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违法行为属实;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某的主体资格;
5、本机关承办案件的3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湖南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少于四人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裁量标准,决定对王某作出人民币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