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66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1-12 09:11

下达决定时间:2024年11月5日

被处罚个人:樊某玻 (身份证:43090319811005XXXX)

性别:男  年龄:43

家庭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号

所在单位: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

职务:长株潭区域经理    

单位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X号嘉盛商务广场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印发且提供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电子文件中未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法定职责等问题。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对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某加油站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樊某玻作为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长株潭(长沙、株洲、湘潭地区)区域经理,因工作失职,未将该公司统一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下发到湘潭某加油站贯彻落实,涉嫌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9日,本机关对樊某玻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某加油站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中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中的“(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项职责,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中的“(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项职责,也未包括《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四)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项职责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一)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二)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考核;(三)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督促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五)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六)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六项职责。调查过程中,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制定的本公司及全省各加油站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本公司及全省各加油站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于2024年1月1日下发各加油站贯彻执行。樊某玻作为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长株潭(长沙、株洲、湘潭地区)区域经理,因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未将该公司统一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下发到湘潭某加油站贯彻落实,导致该加油站执行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更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加油站区域经理任命的通知》和《区域经理健康安全环保(HSE)责任书》明确的职责,樊某玻作为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长株潭区域经理,是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区域加油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经调查认定,樊某玻“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危化-22 号)和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危化-17 号)各1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6张;

2、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某加油站提供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责任制度汇编》;

证据1-2,证明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某加油站提供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的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樊某玻以及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伟、安全部经理李、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某加油站站长彭、湘潭某加油站安全员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加油站区域经理任命的通知》《区域经理健康安全环保(HSE)责任书》《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复印件各1份;

证据3-4,证明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公司及各加油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樊某玻作为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属实。      

5、《关于罗花等12人岗位调整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批准页、《应急物资装备清单》及应物资照片、《安全培训计划》《某某加油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2024年加油站应急演练计划》《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应急演练活动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某加油站落实了应急预案批准签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应急物资未配备的问题已及时改正;

6、樊某玻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樊某玻的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樊某玻作为某湖南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樊某玻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现实情况,予以从轻处罚。责令樊某玻限期改正,决定对樊某玻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