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67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1-12 09:12

下达决定时间:2024年11月5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PBPXXXX)

地址:湘潭经开区立志路X

邮政编码: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鸿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583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7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王曙光等9名新进员工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行为。执法人员针对以上问题当场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97号)。2024年8月29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

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某光、彭某煌、成某莉、杨某湘、江某龙、唐某垚、尹某凤、肖某城、陶某等9名员工于2024年8月入职,在接受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宋某艳开展的3.5小时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基本知识培训后即被安排上岗作业。经调查认定,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9名新上岗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仅为3.5小时,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24个学时;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15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97号)各1份;

2、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1份;

3、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鸿、安全员何某龙、人事主管宋某艳、新入职员工肖某城、陶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9名新上岗员工《劳动合同》、上岗打卡记录、《文化手册、员工手册》签知单、《新员工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公司级)》复印件各1份。

证据1-4,证明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9名新上岗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仅为3.5小时,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24个学时;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属实。

5、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6、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9名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仅为3.5小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的标准,鉴于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时组织对全体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现实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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