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4年12月4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5473XXXX)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泽星城X楼
邮政编码:41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某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收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昭潭派出所移交的《关于熊某跃购买、伪造、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告知函》,该所将熊某跃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移交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对熊某跃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初步查明,熊某跃是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某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检修大队的员工,在熊某跃取得伪造的热切割与焊接作业操作证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其从事热切割与焊接作业。2024年10月10日,本机关对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4年5月,熊某跃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热切割与焊接作业操作证后,向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某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检修大队进行了报告。该检修大队在未经国家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查询核实的情况下即安排熊某跃从事焊工作业。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某派出所移交的《关于熊某跃购买、伪造、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告知函》复印件以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熊某跃购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2、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某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检修大队负责人彭某、专职安全员易某舟、员工熊某跃、钳工许某平、钳工王某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驻湖南某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棒材厂棒二线车间段长施某书开展询问调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以及被询问人彭某、易某舟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截图各1份,被询问人熊某跃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被询问人许某平、王某祥、施某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熊某跃首次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4、熊某跃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截图》《熊某跃与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件各1份以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熊某跃与易某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5、熊某跃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6、施某书提供的《检修工程施工合同书》《设备维修合同》各1份,证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电设备维修业务;
7、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职务调动决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原件各1份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8、许某平、王某祥提供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许某平、王某祥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份;
9、彭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彭某为本案委托代理人;
10、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现实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