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支队-69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2-10 09:17

下达决定时间:2024年12月4日

被处罚个人:熊某跃 (身份证:43032119860118XXXX)

性别:男  年龄:51

家庭住址: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幸福家园二栋X单元X

所在单位: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钳工副工    

单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泽星城20楼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收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昭潭派出所移交的《关于熊某跃购买、伪造、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告知函》,该所将熊某跃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移交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对熊某跃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熊某跃是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维修大队员工,熊某跃以提高工资待遇为目的,于2024年5月从网上购买了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并使用该伪造的证件从事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熊某跃“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昭潭派出所移交的《关于熊某跃购买、伪造、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告知函》原件1份以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熊某跃购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打印件各1份;

2、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熊某跃以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检修大队队长彭、专职安全员易舟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彭、易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截图打印件各1份;

3、熊某跃提供的《与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

4、易舟提供的《与熊某跃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

证据1-4,证明熊某跃“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属实。

5、熊某跃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证明熊某跃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6、熊某跃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熊某跃的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熊某跃“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六节第四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鉴于熊某跃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熊某跃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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