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4〕1 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2-05 10:37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11月29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4T5K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火箭组XX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359025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9月13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4项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不规范;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不规范;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4、空气开关盒盖子脱落。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湘湘雨湖)应急责改〔2024〕安全生产基础股-24 号),并于当日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湘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处理。2024年9月14日,经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审批,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对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

(一)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现场情况进行了风险辨识,张贴了安全风险四色图,在各岗位上张贴了风险告示牌,在设施设备上张贴了警示标志,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措施,但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了记录,但相关记录上存在员工签到代签现象,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的违法行为属实;

(三)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了记录,记录表上无验收人签字,同时该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车间存在“空气开关盒盖子脱落放置一旁”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空气开关盒盖子脱落放置一旁”的一般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雨湖)应急现记〔2024〕安全生产基础股-28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雨湖)应急责改〔2024〕安全生产基础股-24 号)各1份;

2、湘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安全员胡平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2,证明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3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3、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空气开关盒盖子脱落放置一旁”的一般事故隐患,且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3、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4、2024年9月31日,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湘雨湖)应急复查〔2024〕安全生产基础股-31号),证明该单位全部问题隐患已整改完毕。

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鉴于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自身存在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鉴于该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复查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空气开关盒盖子脱落’的一般事故隐患,且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鉴于“空气开关盒盖子脱落”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复查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决定对湘潭市雨湖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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