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12月04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DEHK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永丰社区永丰路新韵小区北X号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0731-5555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霞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1日,本行政机关根据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移交的群众举报线索依法组织对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两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电焊接作业,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系统查询,其中作业人员黄某澄未取得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12 号),责令该单位当场改正。11月5日,本行政机关对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
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澄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电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管理投诉举报登记表》(〔2024〕10009号);
2、2024年11月1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4〕支队-210 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212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12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湘潭)应急复查〔2024〕支队-146 号)等;
3、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某东、现场焊工作业人员黄某澄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执法人员查询黄某澄焊接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记录截图;
5、生产部员工花名册、黄某澄应聘登记表各一份;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7、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证据1-7,证明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澄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电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8、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黄某澄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电焊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该项违法行为中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人数为1人,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行为违法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立即对黄某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其处罚额度在自由裁量基准区间择取中间值,责令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经裁量,决定对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