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1月2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T1G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德国工业园格林路X号
邮政编码: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某象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5661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湘潭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组织对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共有4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电焊接作业,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系统查询,其中童某海、陈某等两人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当日,本机关对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童某海、陈某)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电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湘潭市高新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报请表》;
2、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4〕支队-214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216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支队-14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湘潭)应急复查〔2024〕支队-155 号);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总经理田某、班组长张某林、现场焊工作业人员童某海和陈某等4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童某海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6、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证据1-6,证明该单位“两名特种作业人员(童某海、陈某)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电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7、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电焊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涉及违法行为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为2人;2024年11月21日,湘潭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在对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回头看”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有两名焊接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已明确告知其属于违法行为并开展批评教育,但在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过程中,该单位仍有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综合裁量,责令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