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1月22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8MA4P3YXXXX)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湘衡路鼎立商厦X号门面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507086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20日晚,本机关组织对违法行为线索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在雨湖区长城乡新石村力量组一处仓库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共计有盘炮251件,闪光蕾49件),该仓库不符合烟花爆竹仓库国家标准,不具备存放烟花爆竹的基本条件。经初步核实,该仓库内存储的烟花爆竹为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经营者李某)所有;该单位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将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2024年12月24日,本机关对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违法所得为2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雨湖大队-1 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雨湖大队-2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4〕雨湖大队-1 号);
2、2024年12月20日、12月21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经营者李某、员工欧某某及房东袁某某等3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执法人员调取的门店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收款记录;
证据1-4,证明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属实,其违法所得为20元;
5、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7、李某提交的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李某家庭存在实际困难。
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予以从轻处罚,责令湘潭市雨湖区某香行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