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雨湖大队-2 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2-12 08:08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2月7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2MA4LB7XXXX,经营者何某飞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387322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飞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何某飞)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存放量为50箱/50千克,其实际存放有烟花爆竹274箱(件),超量存放烟花爆竹224箱(件)。执法人员当场作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何某某)限期整改。2025年1月10日,本机关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何某飞)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何某飞)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违法行为属实;超出额定存放量224箱(件),超量448%,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2025年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5〕雨湖大队-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5〕雨湖大队-1 号;

2、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3、执法人员清点该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制作的烟花爆竹存放清单1份共3页;

 4、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者何飞和员工吴等2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4,证明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何某飞)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违法行为属实,超出额定存放量224箱(件),超量448%,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5、本机关和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022年分别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明该单位非首次违法;

 6、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何某飞)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何某飞)“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第二项:“(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湘潭市雨湖区烟花鞭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数量的448%,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同时该单位在2021年、2022年两次因安全生产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该单位多次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形,按照“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范围进行裁量,责令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何某飞)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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