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雨湖大队-3 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2-12 08:09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2月7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2MACXCD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某号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387323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林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其门店内存放有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25箱(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2025年1月10日,本机关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违法所得共计29元;经核准,其门店内存放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9.5箱。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2025年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5〕雨湖大队-2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1 号);

2、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3、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蔡翠以及员工何林、石飞等3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3,证明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其门店内存放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9.5箱。

4、执法人员调取的门店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收款记录;

证据3-4,证明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为29元。

5、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其经营违法所得共计 29 元,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责令湘潭市雨湖区烟花鞭炮店立即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门店内存放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9.5箱)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