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2月7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2MA4L9DXXXX,经营者龚某平)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姜畲村某某组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363842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某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正在经营烟花爆竹,门店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要求,店内存放有鞭炮类(盘炮15盘)、喷花类3箱(彩菊)等烟花爆竹。经初步核实,该单位办理了名称为“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经营地址为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姜畲村某某组)的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者龚某平,经营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姜畲村某某组,有效期至2025年1月21日);龚某平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姜畲村某某组开设了两家门店,招牌分别为“某某香烛批发店”和“某某烟花”,均使用“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该单位《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位置在招牌为“某某烟花”的门店位置,实际经营场所在招牌为“某某香烛批发”的门店位置;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准的位置与实际经营位置不一致。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当场予以纠正,立即停止异地经营行为,清理“某某香烛批发”的门店内的烟花爆竹。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经营时长为20日。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5〕支队-2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5〕支队-1 号);
2、2025年1月16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开展专项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影像及现场采集的照片各1套;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的经营者龚某平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3,证明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经营时长为20日。
4、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号)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该单位经营时间为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16日,经营时长为20天,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十七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零售经营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未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湘潭市雨湖区某某烟花鞭炮店(经营者龚某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