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支队-1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1-29 14:55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1月22日

被处罚个人:杨某(身份证号码:43072119891002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高标巷X号附X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860848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14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电工机械厂1栋1单元门口左侧一号杂物间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处储存烟花爆竹42种,共计275箱(盒)。经初步调查,该处储存的烟花爆竹为杨用于销售经营。2024年12月16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线索报请本机关依法查处。2024年12月17日,本机关对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违法所得为531.4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制作的 《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岳)应急现记〔2024〕592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岳)应急查扣〔2024〕1 号)各1份;

 2、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扣押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及办案人员对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电工机械厂1栋1单元开展走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 1 套;

 3、执法人员对杨、黄正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杨提供的微信相关信息截图共计61张;

 5、杨销售烟花爆竹款项统计表1份;

 证据 1-5,证明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违法所得共计531.4元。

 6、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的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标准,鉴于杨经营烟花爆竹的数额较小,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向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非法经营(批发)烟花爆竹仓库位置并到现场指认,为查处另一起非法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对杨减轻处罚,责令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伍佰叁拾壹元肆角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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