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支队-2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1-30 15:02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1月23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MA7JPH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金阳工业园X号附X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337802XXX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3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存在:“1、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厂房内从左往右第二排中间第二立柱和第三立柱灭火器被货物阻挡;3、公司员工刘和胡未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5、未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五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以上问题依法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岳)应急现记〔2024〕585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岳)应急责改〔2024〕389 号)。2024年12月4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将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线索报送本机关依法查处。

2024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对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一)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对公司部分岗位的安全风险进行了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采取了管控措施,并制作了《风险空间分布四色图》,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存在“厂房内从左往右第二排中间第二立柱和第三立柱灭火器被货物阻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1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属实;

(三)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实记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填写了日常隐患排查表,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属实;

(四)关于“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员工刘和胡未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经调查,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为员工刘和胡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手套、安全帽),但检查当天,该两名员工没有正确佩戴手套和安全帽。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手套、安全帽)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对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岳)应急现记〔2024〕58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岳)应急责改〔2024〕389号)各1份;

2、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对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1套;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黄、黄淼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2、3,证明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4、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手套、安全帽)”四项违法行为属实;

4、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5、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标准,结合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对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1 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鉴于该项事故隐患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能够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鉴于该项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二条的情形,对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手套、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鉴于该项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未有对应的罚则,对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湘潭市门窗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消除事故隐患,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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