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1月23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RJJXXXX)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金阳工业园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867033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某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3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存在:“1、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和档案;2、厂房内氧气瓶连接管未使用专用的固定卡扣进行固定;3、氧气存放区未设置警示标识标牌”等3项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以上问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岳)应急责改〔2024〕390 号)。2024年12月4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将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三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线索报请本机关依法查处。
2024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一、经调查查明:
(一)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岗位和员工,但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厂房内氧气瓶连接管未使用专用的固定卡扣进行固定”1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属实;
(三)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氧气存放区未设置警示标识标牌。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岳)应急现记〔2024〕-58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岳)应急责改〔2024〕-390号)各1份;
2、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1套;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厂长龚某、安全员易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安全员职务证明各1份;
证据 1、2、3,证明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1、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2、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项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4,证明被询问人员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5、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6、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和档案”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六节第一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鉴于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鉴于该项隐患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能够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三条的情形,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合并裁量,决定对湖南某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