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5日
被处罚单位: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61719XXXX)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团山铺街X号办公楼(岳塘经开区)邮政编码: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732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4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建设项目(含重大危险源液氨储罐)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也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3、未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未使其处于适用状态(正压式呼吸机氧气量不足);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开展评估(湖南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出具的《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液氨制冷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至本次执法检查时已满三年,未重新对重大危险源开展评估);6、制冷机房大中型制冷系统4个贮液器(高压液氨储罐)的出液管道未按规定在机房外的管段上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6.5.15制冷系统管道的流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6.对于直接接到机房以外的大、中型制冷系统贮液器的出液管道,应在接到机房以外的管段上配置紧急切断装置的规定”等6项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执法人员针对以上问题依法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182号)、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110号)、((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111号)。2024年9月25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
(一)湖南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安全评估,于2021年9月5日向该公司出具了《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液氨制冷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截止执法检查时(2024年9月24日),该安全评估报告已满三年,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重新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安全评估。经调查认定,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安全评估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
(三)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
(四)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制冷机房大中型制冷系统4个贮液器(高压液氨储罐)的出液管道未按规定在机房外的管段上设置紧急切断装置”1处一般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1处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支队-18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110号)、((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支队-111号)各1份;
2、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1套;
3、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明、生产主任周某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张某、制冷班组长曹某飞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计7份以及收集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房产证(2014033211号、2014033222号)、冷链人员名单、单位参保证明、湖南省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资料各1套;
5、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分管领导人事任命及岗位职责的通知、安全员任命书、公司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计划、2024年度某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各1份;
6、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液氨泄漏事件有关人员开展的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8份以及相关证据材料1套;
7、专家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液氨泄漏事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1份;
8、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液氨泄漏事件的出警《证明》;
证据1-5,证明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1、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评估;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3、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制冷机房存在的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6-8,证明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发生了一起液氨泄露事件,且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9、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10、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开展评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一种情形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的标准,鉴于该项违法行为与其液氨储存设施发生液氨泄漏以及未及时有效处置的现实关联,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裁量,决定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鉴于该项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鉴于该项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车间存在的1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鉴于该项隐患属于一般事故隐患,该单位能够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合并裁量,决定对某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