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支队-6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4 15:19

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1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UCXXXX)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环保中路XXX

邮政编码:41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7530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北服务区、湘乡南服务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为该单位出具的《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北服务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JB-24-2-5-144)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JB-24-2-5-145)均存在以下问题:P5 GB15603-2013引用错误,应为GB15603-2022;P10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为MFZ4,而实际型号为MFZ/ABC5,表述错误;P34 对柴油重大危险源辨识计算错误;P49 表述的灭火器型号不准确。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对湖南佳铂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与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湘乡北服务区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为其实施技术咨询服务。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提交了《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北服务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上述二份报告在“引用的主要评价标准和规范”中的“《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2013”引用错误,现行标准为《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表”和“存储单位的公式计算”中均将柴油储罐的总容积确定为50立方米,而湘乡南服务区和湘乡北服务区的柴油储罐的实际总容积均为100立方米,存在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在“安全检查表”中辨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为“MFZ4”,而湘乡南服务区和湘乡北服务区实际配备的型号为“MFZ/ABC5”。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1处法规标准引用错误、1处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的违法行为属实,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北服务区、湘乡南服务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危化-31 号)、((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危化-32 号)各1份;

2、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北服务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封面、第5页、第10页、第34页、第49页、《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人员》复印件各1份;

3、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北服务区技术服务合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技术服务合同》《闫锋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照片》复印件各1份,《罗兵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照片》《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北服务区安全隐患整改内容》《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安全隐患整改内容》打印件各1份;

4、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和湘乡北服务区法定代表人申志庆提供的《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湘乡北服务区配备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照片》打印件1份;

5、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和湘乡北服务区法定代表人兼加油站站长申庆、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朱永佳、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罗兵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1处法规标准引用错误、1处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的行为属实。

6、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改正后的《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南服务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石化发展有限公司湘乡北服务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封面、第5页、第10页、第34页、第49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7、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1处法规标准引用错误、1处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第二项:“(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二项以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现实情况,决定对湖南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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