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5日
被处罚个人:陈某磊 (身份证:34032219921005XXX)
性别:男 年龄:32
家庭住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弄X号X号
所在单位: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单位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某路X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5日,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进行清理废钢材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陈某磊作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陈某磊未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陈某磊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陈某磊作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陈某磊未全面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唐某光(事故遇难者)的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唐建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唐建光未经培训合格就被安排上岗作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23#索塔牛腿平台部分临边防护缺失、钢挡块处于牛腿平台边缘、作业人员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等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经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证明并经税务部门核实,陈某磊2023年年收入为70584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9·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4〕54号);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9·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4〕48号);
3、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钢锚梁面漆涂装及梁底阻尼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目标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管理规定》《安全检查制度》《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等书证复印件各1份;
4、事故调查组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某磊、现场负责人陈某忠、劳务负责人杨某泉、安全员李某瑶、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吊车司机邹某耀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6份;
5、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某磊、现场负责人陈某忠、劳务及带班负责人杨某泉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陈某磊未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
6、陈某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某磊的主体资格;
7、陈某磊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截图、《员工申报情况汇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截图、《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截图》等书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陈某磊2023年年收入为70584元;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陈某磊“未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陈某磊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X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叁拾叁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