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5日
被处罚单位: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HLXXX)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021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磊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2187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5日,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进行清理废钢材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未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签订了《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钢锚梁面漆涂装及梁底阻尼器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协议书》。2024年9月15日,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忠安排人员对非本单位业务分包范围内的23#索塔牛腿平台的定位钢板进行清理,导致新进员工唐某光高处坠落死亡。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唐某光的责任岗位、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唐某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唐某光未经培训合格就被安排上岗作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23#索塔牛腿平台部分临边防护缺失、作业人员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等事故隐患;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员未跟随唐某光到23#索塔的牛腿平台上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吊运钢挡块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防护缺失等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9·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4〕54号);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9·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4〕48号);
3、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钢锚梁面漆涂装及梁底阻尼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目标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管理规定》《安全检查制度》《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等书证复印件各1份;
4、事故调查组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某磊、现场负责人陈某忠、劳务负责人杨某泉、安全员李某瑶、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吊车司机邹某耀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6份;
5、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某磊、现场负责人陈某忠、劳务及带班负责人杨某泉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6、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湘潭市窑湾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引线二期)‘9·15’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以及该公司为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