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支队-11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6 15:11

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7日

被处罚个人:殷某明(身份证号码:43020319850604XXXX)

性别:男  年龄:39

家庭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塘路X号X栋X号

所在单位: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摇钱村廖家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3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对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动力锂电粘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已完成部分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对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粘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生产隔膜粘合剂、硅碳负极及石墨负极粘合剂、正极粘合剂等3种产品,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丙烯酸、氢氧化锂、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双氧水(30%过氧化氢溶液)、液氮等,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项目属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项目工程部分计划投资为832.56万元。2023年4月至5月,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委托黑龙江某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房屋土建施工设计图、工艺施工设计图等施工设计图纸,并负责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工作。2023年10月18日、2024年1月2日,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本机关提交安全条件审查的许可申请,但因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需补充进行国内首次工艺安全性论证,审查未能通过。2023年12月9日,该项目下达工程开工令,正式启动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2024年8月30日,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在对项目工艺进行了小试、中试后,收集了相关试验数据,编制工艺安全性论证报告,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交了国内首次工艺安全性审查申请,并于9月30日经审查通过。在建设过程中,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了解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法后,于2024年11月10日主动停工整改。至停工时,该项目已完成生产车间、埋地储罐区等配套建筑的部分建设,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部分已完成卧式圆柱体埋地储罐(含配套磁力泵)、电加热反应釜和1个配套计量罐的安装,剩余联接管道、电气线路以及另外11个计量罐等配套设施尚未完成安装。综上,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粘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属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另查明,殷某明作为项目负责人,是该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2024年12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4〕危化-35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4〕危化-3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现决〔2024〕危化-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潭)应急责改〔2024〕危化-25号);

2、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湘湘潭)应急勘〔2024〕支队-6号);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项目负责人殷某明、项目现场施工员王某、项目总监胡某平、项目财务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以及调取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各1份;

4、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项目备案证明》《工程开工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等项目工程相关资料;

5、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表、微信群记录等;

6、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设备购销合同》、投资情况表、投标报价汇总表、银行转账凭证等项目投入资料;

7、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安评工作问题的情况汇报》等材料;

8、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安全预评价报告》《申请受理决定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等项目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

9、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相关资料;

10、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停工通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资料;

证据1-10,证明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粘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属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3、5,证明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

证据3、6,证明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粘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部分计划投资为832.56万元,停工前已完成投资602.95万元;

证据1、3、7、10,证明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粘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本机关2024年12月3日下达责令停止项目施工指令前,已于2024年11月10日主动停止施工,符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11、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证据3、11,证明殷某明作为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粘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2、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殷某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殷某明(个人)的主体资格。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动力电池粘合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属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殷某明作为项目负责人,是该建设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鉴于湖南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在了解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法后,在本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前,已于2024年11月10日主动停止建设项目施工,其行为符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时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殷某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有关事实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对殷某明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殷某明作出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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