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支队-12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6 15:29

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7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MA4R7QXXXX)

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X号湖南高星物流园XXXX

邮政编码:410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某辉

职务:       联系电话:176073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7日,湘潭高新区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未给朱仕(事故遇难者)等架子工班组从业人员配发安全带,未督促朱仕严格落实本单位制定的《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里脚手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在停工期间违规组织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入保障不到位,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与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湘潭高新区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的模板安装、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外架搭拆、砌体、抹灰、水电安装、室外、塔吊租赁、外架租赁等工程并组织施工。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给朱仕等架子工班组从业人员配发安全带;未督促朱仕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里脚手架)》,未督促架子工班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在停工期间违规组织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员杨思玉自2024年7月以后就未到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安排其他人接替杨玉的工作,项目负责人谢因有其他项目需要而未常驻项目部履职。经调查认定,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湘潭高新区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8·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4〕49号);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高新区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8·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4〕44号);

3、事故调查组对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辉、架子工班组长王志、架子工郭扬制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5份;

4、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辉、架子工班组长王志、架子工郭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部主要人员任命书》《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里脚手架)》《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拆除的安全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动合同》等书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给朱仕等架子工班组从业人员配发安全带,未督促朱仕严格落实本单位制定的《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里脚手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在停工期间违规组织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6、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对“湘潭高新区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8·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情况以及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做好善后工作的现实表现综合裁量,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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