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湘潭XX一期项目“4·10”
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为确保事故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安办发〔2022〕2号)和《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潭安办函〔2022〕37号)要求,市安委办组织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岳塘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加的“XX·湘潭XX一期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于2022年6月24日至8月23日,对XX·湘潭XX一期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以下简称“4·10”车辆伤害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核查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制定了《XX·湘潭XX一期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被评估单位开展自评。评估组深入涉事企业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2月7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向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安监执法支队罚单〔2021〕xtsz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25万元整。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2年6月29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二)对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未对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及管理,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2月7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向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安监执法支队罚单〔2021〕xtsz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2.9万元整。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1年1月6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三)对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地向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提供现场支承地面的技术资料,未对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及管理,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3月23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向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罚〔2022〕支队-4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对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0.9万元整。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2年4月11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邓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2月7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向邓XX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安监执法支队罚个〔2021〕xtsz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邓XX给予行政处罚4.272565万元整。邓某某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2年6月29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二)对李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对XX设备公司混凝土泵车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及管理,建议由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2月7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向李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安监执法支队罚个〔2021〕xtsz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李某给予行政处罚0.25万元整。李某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2年1月6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三)对刘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XX建设公司XX·湘潭XX一期项目运营负责人刘XX未对XX设备公司混凝土泵车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及管理,建议由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3月23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向刘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湘潭)应急罚个〔202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刘某某给予行政处罚23.3192万元整。刘某某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1年4月11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四)对罗某某、龙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湘C17076混凝土泵车操作工罗某某、龙某未严格执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规程,未确保支承表面能承受支腿作用的最大载荷。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即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立案侦查。2021年8月10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将“4·10重大责任事故案”相关资料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2021年9月13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向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岳公(五)不立字﹝2021〕0125号)。
(五)对李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XX建设公司XX·湘潭XX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湘建安C3(2019)0700866)。未及时对XX设备公司混凝土泵车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及管理,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进行处理,2022年4月21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XX建设公司李某下发了《湘潭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谭建认字﹝2022〕4号),决定对李某记录省级严重不良行为一次。
(六)对陈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XX建设公司XX·湘潭XX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湘建安B(2020)0500217)。发生事故时未在岗履职,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情况。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进行处理,2022年4月21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XX建设公司陈某某下发了《湘潭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谭建认字﹝2022〕3号),决定对陈某某记录省级严重不良行为一次。
(七)对陈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证书编号:XY13-S1533),负责对XX建设公司XX·湘潭XX一期项目部地下室5区顶板混凝土浇筑的旁站监理。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旁站,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情况,监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进行处理,2022年4月21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XX建设公司陈某下发了《湘潭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谭建认字﹝2022〕5号),决定对陈某记录省级严重不良行为一次。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围绕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并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意见抓好落实。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先后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计划》、《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公司加大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在全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在各关键岗位设置了考核机制,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制度》中的培训计划,每月每周组织了公司级、项目级及班组级的相关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三是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公司严格按照《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对所有员工进行书面安全责任书,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每个工种(包含钳工、泵车操作工、电工、特种设备操作员)使用和操作前,都对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培训,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且在安全技术交底表上签字,确保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公司对于维修部、租赁部管理人员,重新明确了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安全检查频率,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安全问题,纠正现场违规操作,消除事故隐患。公司组织了各个部门负责人,对公司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及设备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且制定了防范措施,及时落实相关方面措施。并且要求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杜绝事故发生。
(二)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围绕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并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意见抓好落实。一是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下设工程管理中心为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公司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要求,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查漏补缺,完善了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公司制定并下发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项目专职安全员做到每日巡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项目部限期进行整改。四是严格落实项目设备发包的管理。公司监理《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的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护、改造、报废进行严格规定,并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在公司、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使公司所属设备得到有效监管。五是加强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公司制定了《分包工程管理制度》,对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进行评价和选择,对分包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实现严格管控,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和分包单位的现场施工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六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制定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注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的提高了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4·10”车辆伤害事故发生后,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将事故情况在公司进行了通报并作为警示教育案例进行学习。公司负责人向公司员工深刻剖析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存在问题,提醒员工铭记血的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供应商和分包单位管理。公司要求各项目部大力学习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市政府批复结案后,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调查报告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了全文公开,依法对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在全市建筑行业领域都起到了很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湘潭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过程管理,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湘潭36条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七、评估意见
经评估组评估,具体评估意见如下。“4·10”车辆伤害事故中所有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均已处理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及时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XX·湘潭XX一期项目“4·10”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