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开区XXX高尚社区三期建设项目 “6·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10-14 11:31

湘潭经开区XXX高尚社区三期建设项目

“6·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19日13时10分左右,湘潭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湘潭经开区XXX高尚社区三期建设项目56#栋东单元13层进行钢筋绑扎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6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2年6月30日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指派九华公安分局派员参加)、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指派经开区纪工委监工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项目概况

九华·XXX高尚社区三-3期56#栋及地下室工程项目(以下简称“XXX三期项目”)位于湘潭经开区开源路9号,项目总建筑面积39193.08㎡,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0211.52㎡,56#栋建筑面积28981.56㎡,建筑高度98.6m,标准层层高为2.9米,建筑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及剪力墙结构。该项目于2022年3月29日获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XXX三期项目湖南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产公司”)开发建设,XX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湖南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总承包,湘乡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6月15日更名为“湘潭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劳务公司”)作为XX建筑公司的分包单位负责承包56#栋钢筋制安工程。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XX房产公司概况

(1)XX房产公司基本情况

XX房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具有二级开发资质。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XX房产公司由代理总经理罗某音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2022年4月1日,XX房产公司制定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了由工程部部长王某庚任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的全面管理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整改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3)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①总包合同签订情况

XX房产公司与XX建筑公司签订了XXX三期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合同签订日期),约定了XXX三期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的工期、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保修等内容。

②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3月5日,XX房产公司XX监理公司签订了XXX三期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从开工至项目竣工,根据现行规范、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

2.XX建筑公司概况

(1)XX建筑公司基本情况

XX建筑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XX建筑公司由总经理胡某辉负责主持公司全面生产工作,副总经理陈某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内设工程部、经营部、财务部等部门,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019年1月1日成立了由胡某辉任组长、陈某华任副组长、苏某权(工程部部长)等人任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XX建筑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成立了XXX三期项目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于 2022年510日进行变更(雄建字〔2022〕第04号)。变更后由罗某旯任项目经理,宋某强为生产经理,陆某任技术负责人,李某、等人为安全员,黄某等人为施工员。2022年3月30日,XX建筑公司为加强项目目标管理,与宋某强签订了《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九华·XXX高尚社区三-3期56#栋及地下室工程)》。同时,项目部增聘章某军为安全员,谌某为施工员。XXX三期项目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等。

(3)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11月,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签订XXX三期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钢筋工程承包合同》(未明确合同签订日期),明确将该项目的钢筋制安工程以“包工包辅材但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XX劳务公司,约定按国家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正负零以下按770元/吨,正负零以上按36.5元/㎡,总价约160万元。同时约定了承包范围与内容、工期、付款方式、安全生产等内容。

3.XX监理公司概况

(1)XX监理公司基本情况

   XX监理公司成立于2006年01月2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黄某二,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设计等。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XX监理公司由总经理姚某平负责公司全面生产工作。2020年10月16日,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监理部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安全监理检查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安全监理巡视制度》《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等制度。

2022年3月1日,XX监理公司成立了XXX三期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任命熊某东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陶某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刘某昕、旷某军为监理员(因病由XX监理公司监理员谭某林代理履职,未办理变更手续)。监理部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

4.XX劳务公司概况

(1)XX劳务公司基本情况

XX劳务公司原名“湘乡市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有正式职工1人,法定代表人朱某荣,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等;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劳务资质。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XX劳务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推进XXX三期项目钢筋制安工程,朱某荣组建了20人的钢筋班组(均为临聘劳务人员,工资按300元/天的标准由XX建筑公司按月定期结算),口头指定李某秋为钢筋班组长。

(3)死者基本情况

冯某泉,男,殁年57岁,2022年4月2日与XX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动合同》,约定自2022年4月2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在XXX三期项目从事钢筋制作与安装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19日12时50分左右,XX劳务公司钢筋班组长李某秋组织钢筋班组作业人员到XXX三期项目56#13层楼面进行钢筋绑扎作业。13时左右,正在作业的李某秋和钢筋工刘某洪、屠某平听到一声闷响,便顺着声音传来的方向走到梯口梁处发现冯某泉坠落在11层楼梯口。李某秋和正在11楼巡查的朱某荣先后赶至冯某泉的坠落地点,看到冯某泉仰卧平躺在楼梯口地面上,头部朝电梯井方向,其后脑勺和耳朵在流血,所佩戴的安全帽跌落在头部附近。

(二)应急处置情况

朱某荣于2022年6月19日13时03分左右在事发现场打电话向章某军报告事故情况,章某军于13时09分左右拨打湘华医院电话请求医疗救援。朱某荣组织钢筋工李某秋、刘某洪等人将冯某泉抬到56#栋1楼平台处等候120急救车,正在56#栋巡查的宋某强也闻讯赶到现场。13时15分左右,湘华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观察了冯某泉的伤势后,直接于13时32分左右将冯某泉送至市中心医院抢救。6月20日8时31分左右,冯某泉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2年6月19日15时06分左右,市中心医院应急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接诊情况,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市住建局、湘潭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赶到现场开展核查工作,现场相关人员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15时42分左右,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通报事故情况,11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九华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开展调查。

2022年6月19日16时05分左右,宋某强通过电话向XX建筑公司总经理胡某辉报告了事故情况。6月20日8时31分左右,冯某泉在市中心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宋某强于9时分23左右通过电话向XX建筑公司工程部部长苏某权报告,苏某权指示工程部副部长陈某于9时45分左右向湘潭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现场勘查情况

2022年6月19日17时左右,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发生事故的XXX三期项目56#栋东单元13层梯口梁位置的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该作业点未设置安全带可靠挂点,作业面未设置满铺封闭的操作平台及防坠落兜网。经测量,楼梯洞口长约5.2米、宽2.6米,坠落相对高处约5.8米(详见下图)。坠落点位于11层楼梯间楼面,坠落点地面有血迹。

 

(五)善后处置情况

2022年6月20日下午,宋某强代表XX建筑公司牵头与冯某泉家属进行善后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至此事故善后结束。

三、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湘潭经开区监督组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范标准对该项目进行监督及相关服务工作。一是对项目制定了监督计划和方案并按方案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按照要求对项目开展了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了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三是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以当场交办和书面方式告知了相关责任主体。截止到事故发生为止,累计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考评2次,共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1份、限期整改通知单7份,提出包含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创文创卫等各类问题。2022年4月27日,针对监理人员未现场履等问题申请联动执法1次,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正在调查处理中

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湘潭经开区监督组开展日常监督过程中,未及时督促XX监理公司、XX建筑公司对XX劳务公司的施工劳务资质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违章作业冯某泉站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不慎坠落身亡

2.高处作业缺少安全防护设施XXX三期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设置安全带可靠挂点,未搭设操作平台及张挂防坠落安全兜网

(二)间接原因

1. XX劳务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1)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XX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XX劳务公司仅注册工商登记,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后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XX劳务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朱某荣一名固定人员,且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XX劳务公司为XXX三期项目钢筋制安工程临时招聘20人并组建钢筋班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XX劳务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日常均以口头安全教育培训为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口头安全教育培训后未进行考核,未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的安全意识。

(4)安全检查不到位XX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荣、钢筋班组长李某秋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及时处理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不系挂安全带的安全问题。

2.XX建筑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1)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XX建筑公司未对XX劳务公司的施工劳务资质进行审查,将XXX三期项目钢筋制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XX劳务公司。

(2)统一协调及管理不到位一是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钢筋制安工程》中的承包范围与内容不包含设置安全带可靠挂点、搭设操作平台及张挂防坠落安全兜网等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作业XX建筑公司安排XX劳务公司对56#栋13层梯口梁处进行绑扎钢筋作业前未按照XXX三期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关于“钢筋绑扎时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规定,及时协调相关作业人员完善可靠安全防护设施二是安全交底不到位XX建筑公司XXX三期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陆某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和5月25日组织对XX劳务公司钢筋班组开展安全及技术交底,交底记录上均无死者冯某泉签名,未保证冯某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安全检查不到位。XX建筑公司XXX三期项目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及时发现56#栋13层楼梯口无可靠防护且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安全问题。

3.XX监理公司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变更关键岗位人员。XX监理公司监理部负责XXX三期项目56#栋安全监理的备案人员因故缺岗,未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2)未督促XX建筑公司将XX劳务公司的施工劳务资质进行报审。XX劳务公司的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开工前,XX监理公司未及时督促XX建筑公司报送XX劳务公司资格报审表,并对XX劳务公司的施工劳务资质进行审查。

(三)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湘潭经开区XXX高尚社区三期建设项目“6·1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冯某泉,男,XX劳务公司XXX三期项目钢筋班组钢筋工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不慎坠落身亡对该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李某秋,男,XX劳务公司钢筋班班组长。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XX劳务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2.黄某,女,XX建筑公司XXX三期项目部施工员,未及时组织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谌某,男,负责XXX三期项目现场施工。未及时组织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李某,男,XX建筑公司XXX三期项目部安全员。督促技术负责人对钢筋班组落实安全交底不到位,未及时消除XXX三期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5.章某军,男,XXX三期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消除XXX三期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陆某,男,XX建筑公司XXX三期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将XX建筑公司项目部编制的XXX三期项目46#、56#栋及地下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第四篇(临边、洞口及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第4点(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冯某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罗某旯,男,XX建筑公司XXX三期项目部项目经理,持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注册编号:湘14306080132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湘建安B(20201501148)。未认真履行XXX三期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督促技术负责人对钢筋班组落实安全交底不到位,未及时消除XXX三期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XX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8.谭某林,男,XX监理公司XXX三期项目监理部监理员。负责事发楼栋的监理工作。未及时督促施工方组织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制止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XX监理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9.陶某,男,XX监理公司XXX三期项目监理部总代兼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证号:ZD17-S0146),实际负责XXX三期项目监理部全面工作。未及时组织办理监理部人员变更手续,未督促XX建筑公司将XX劳务公司的资质进行报审未及时消除XXX三期项目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建议XX监理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10.熊某东,男,XX监理公司XXX三期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号:43008377),主持XXX三期项目监理部全面工作。未及时督促办理监理部人员变更手续,未督促XX建筑公司将XX劳务公司的资质进行报审,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XX监理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11.苏某权,男,XX建筑公司工程部部长,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湘建安A(2021)1500000168)。代表公司对所属项目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时,对XXX三期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职的情况失管失察,督促技术负责人对钢筋班组落实安全交底不到位,对XXX三期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力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XX劳务公司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承接XXX三期项目的钢筋制安工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XX建筑公司XXX三期项目的钢筋制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XX劳务公司,未XX劳务公司钢筋制安工程及时协调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3.XX监理公司未及时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未及时监督XX建筑公司消除56#栋13层梯口梁处作业面未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未督促XX建筑公司将XX劳务公司的资质进行报审。建议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调查处理。

4.朱某荣,男,XX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5.胡某辉,男,XX建筑公司总经理。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湘建安(2018)1550244),具有公路与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编号:0008175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6.宋某强,男,XX建筑公司XXX三期项目部生产经理,主持XXX三期项目部日常工作。XX劳务公司钢筋制安工程及时协调搭设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系对XX劳务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四)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某,男,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湘潭经开区监督组组长,负责XXX三期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对XXX三期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时,未及时督促XX建筑公司对XX劳务公司的施工劳务资质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建议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给予其谈话提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XX劳务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主要负责人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应能力,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组织实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强化企业资质管理,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承担相应的各类施工作业;三是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如实记录,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四是要对劳务作业人员开展必要的体检,身体条件欠佳、年龄偏大的作业人员,不宜安排高处、临边等高风险作业岗位。

   (二)XX建筑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一是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二是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及管理,在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内进一步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国家技术标准施工;三是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四是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督查巡查力度,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作业人员“三违”行为。

(三)XX监理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管理,针对项目监理部人员因故不能及时到岗履职的情况,要及时按程序办理好变更手续;二是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督促管理,保证重点岗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确保管理人员履职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履行监理职责,加大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力度;三是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四)XX房产公司对各承包单位要全面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一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为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二是要根据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全面加强对各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进一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是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坚决遏制事故高发态势;二是要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全面督促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分包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在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湘潭经开区XXX高尚社区三期建设项目“6·19”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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