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开区湘潭XXXXXX二期 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12·11”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6-12 15:54

湘潭经开区湘潭XXXXXX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11日14时15分许,湖南XX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湘潭XXXXXX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XX#栋XX层的楼梯间屋顶进行保温层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2年12月15日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详见附件2)。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列席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适时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启动问责调查,并对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2022年12月16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廖某荣高级工程师牵头,组织张某兵、印某俊等专家成立技术组进行技术鉴定,并于2023年2月28日形成《湖南XX建筑施工有限公司XX二期项目“12·11”物体打击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详见附件1)。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湘潭经开区湘潭XXXXXX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12·1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湘潭XXXXXX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XX二期项目”)由湖南X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湖南XX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X公司”)为施工单位,湖南XX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该项目于2020年6月30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302202000077号),并于同年10月22日获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300202010220201)并正式开工建设。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XXXX投资公司概况

  (1)XXXX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XXXX投资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X烽,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国内商业项目、物资供销业项目、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XXXX投资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成立了由工程部经理黄X任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XX二期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每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召开周例会,督促协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及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巡查工作,已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①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7月20日,XXXX投资公司与省X公司签订了《湘潭XXXXXX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XX二期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②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7月1日,XXXX投资公司与XX项目管理公司就XX二期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监理酬金约191万元,并约定自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XX项目管理公司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监理服务活动。

  2.省X公司概况

  (1)省X公司基本情况

  省X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6日,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九,总经理为肖某乐,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为杨某群。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省X公司内设工程管理部、综合事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机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佘某毅。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省X公司成立了由李某九任主任,肖某乐任副主任,各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工程管理部设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岗位工作职责》《塔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1]《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2]《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2021年5月26日,省X公司印发了《关于成立湖南省XX工程有限公司湘潭XXXXXX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及人员聘任的通知》,任命周某为项目经理,文某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孙某冰、唐某合(2022年7月7日变更为杨某)为项目施工员,曾某冬、龙某、洪某炎、肖某洪为安全员。省X公司将XX二期项目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组织对该项目员工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XX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每月定期进行了督促检查,曾某冬牵头负责对塔吊班、泥工班等各班组劳务人员开展了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技术交底。

  (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9月,省X公司与XX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书》[4],将XX二期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以“清包工”的形式发包给XX建筑公司,双方约定承包价格按总包干形式结算,并明确了承包范围、安全和责任等内容。2020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5],约定XX建筑公司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施工人员应履行省X公司规定的相应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权利、责任和义务。XX建筑公司在XX二期项目聘请了泥工班、塔吊班、木工班等劳务班组,并和各劳务人员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其中,泥工班组长为蒋某贤,组员为姚某勇、蒋X贤、詹某生等;塔吊班组长为凌某寅(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组员为司索工曹某辉、塔式起重机司机王某(负责操作事发的3#塔式起重机)等。

  3.XX项目管理公司概况

  (1)XX项目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XX项目管理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经营范围为:检测服务;其他质检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业务;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测量;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XX项目管理公司成立了由总经理李某任组长、副总经理万某欣任副组长,各项目监理部为成员的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项目监理部为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部门。XX项目管理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质安委员会检查与奖惩制度》《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与奖惩》等制度。

  2021年6月2日,XX项目管理公司印发了《项目监理机构派遣单》,成立了XX二期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任命刘某为总监理工程师,并明确了监理部8名监理人员及其职责分工。监理部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每月定期对XX二期项目开展了安全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了《监理通知单》。

  4.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XX建筑公司基本情况

  XX建筑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5日,隶属于省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现有正式职工14人,法定代表人康某安(兼总经理、董事长),副经理胡某阳(分管安全生产,兼安全生产部部长),安全员为廖某武。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该公司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020年9月30日,XX建筑公司成立了湘潭XXXXXX二期工程项目部及其劳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时任总经理吴某龙任组长(2021年3月31日变更为康某安),胡某阳任副组长,廖某武、陈某娇(施工员)、潘某玲(质量员)为成员,并聘任蒋某勇任董事长助理兼湘潭片区劳务项目总负责人,主持湘潭片区项目管理工作。XX建筑公司制定了《建筑工地管理制度》《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制度》《泥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XX建筑公司每月定期对XX二期项目开展了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以书面形式督促蒋某勇组织整改落实到位,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3)屋面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21年11月,蒋某勇代表XX建筑公司与蒋某贤签订了《屋面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XX二期项目的屋面泥工劳务(含基面修整、冲筋、安放挤塑板、绑扎钢筋网片、浇筑刚性层砼、砼面表面压光等)发包给蒋某贤个人[6]。

  5.事发设备有关情况

  2020年9月28日,省X公司与湘潭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并向其租赁了事发的塔式起重机,规格型号:QTZ80(项目部将其编号为3#),租赁形式:租赁+维护+安拆(不含操作人员),租赁期限:2021年3月-2022年12月30日。2021年3月,XX公司将该塔式起重机安装于XX二期项目43#、44#栋南面,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于2021年4月29日取得《使用登记证》(备案编号:湘CA-T-02994)。XX公司每月定期组织省X公司、XX项目管理公司对3#塔式起重机进行了维护保养,至事发时使用状况无明显异常。

  6.死者基本情况

  姚某勇,男,殁年52岁,2022年9月14日与XX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工作岗位为泥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10日,根据项目部日常工作安排,杨某通知曾某冬,次日将对XX二期项目44#栋楼梯间屋顶进行保温层硬化施工。同时,肖某洪也将44#栋楼梯间屋顶保温层施工事项通知了蒋某贤。12月11日14时许,混凝土搅拌车抵达XX二期项目43#栋(与44#栋连排)一楼,蒋某贤安排姚某勇、詹某生和蒋X贤到XX#栋XX层的楼梯间屋顶准备保温层硬化施工,曾某冬组织凌某寅、王某、曹某辉配合。接着,凌某寅、蒋X贤负责在43#栋一楼将混凝土卸到吊桶(净重约250kg,满载重量约2500kg)内,曹某辉在搅拌车旁通过对讲机指挥3#塔式起重机司机王某将吊钩操作至吊桶位置。曹某辉和蒋X贤将吊桶的吊索挂入塔式起重机带防脱钩装置的吊钩后,曹某辉通过对讲机指挥王某将吊桶吊运至XX#栋XX层东侧的楼梯间屋顶。随后,曹某辉乘升降机赶至XX#栋XX层屋面东侧(楼梯间屋顶下方,所站位置视线受阻,无法看到泥工作业面)等待泥工班卸混凝土。14时15分许,曾某冬站在楼梯间屋顶的女儿墙墙垛上指挥现场施工,王某操作塔式起重机将吊桶吊运至XX#栋XX层东侧的楼梯间屋顶上方,并根据蒋某贤、詹某生(均无塔式起重机指挥从业资质)的手势指令,将吊桶吊运至楼梯间屋顶作业面上方约20cm高位置,蒋某贤和詹某生在现场负责卸料,姚某勇负责将卸下的混凝土进行平整。卸料完毕后,王某根据蒋某贤、詹某生做出的起吊手势操作塔式起重机吊钩上升。屋顶作业人员看到吊桶向上垂直吊离作业面约2M多高时,曾某冬转身准备下到33层屋面,姚某勇继续平整混凝土,蒋某贤、詹某生准备拿工具与姚某勇一起平整混凝土时,吊桶坠落并撞击姚某勇头部及双下肢(详见图1)。


                                             (图1事发现场原始照片)

  (二)应急处置情况

  正在拿工具的蒋某贤和詹某生闻声后,立刻将姚某勇从混凝土中救出并扶坐在地上,发现姚某勇已经失去意识,且头部在流血,口中也有血迹。曾某冬见状后立即越过女儿墙赶到了姚某勇身边,并于当天14时16分在现场通过电话向周某报告了事故情况,周某要求其赶快把姚某勇送下楼并组织抢救。同时,周某要求同在项目部办公室的材料员拨打了120。14时18分,曾某冬通过电话安排凌某寅将平底灰盆(长方形)从一楼吊运至事发现场,已经赶至43#栋一楼的曹某辉指挥王某,并配合凌某寅将平底灰盆完成挂钩操作。14时28分许,蒋某贤、詹某生将姚某勇抬至平底灰盆内,曾某冬随即指挥王某将姚某勇通过平底灰盆吊运至43#栋一楼地面。14时36分,120救护车赶至现场,医护人员对姚某勇进行了医疗急救后便送往湘潭市中心医院。当天15时44分,姚某勇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年12月11日16时14分,市中心医院应急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了事故接诊情况。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市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赶往现场核查事故情况,并调度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核实相关事故信息。16时34分,周某向市住建部门如实汇报了事故情况。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应急、住建、公安等部门先后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四)善后处置情况

  2022年12月12日,省X公司与姚某勇家属进行了善后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事故善后结束。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即安排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同时报告了佘某毅、蒋某勇、XXXX投资公司和市住建部门,并将事故信息层层上报至康某安、肖某乐。周某、曾某冬等在现场积极组织应急救援,120也及时赶到现场开展了救援。

  事故发生后,省X公司能第一时间拨打120救援电话,并主动向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能向赶到现场的调查人员如实描述事故情况,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及时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违章作业:一是王某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7]和省X公司制定的《塔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未检查处理操作手柄自锁开关被异物卡死失效的安全隐患,在知晓有作业人员站在吊物下方的情况下仍操作3#塔式起重机吊运吊桶,下钩至作业面过程中,未观察作业面情况,致吊物下的作业人员姚某勇受重伤死亡。二是姚某勇在XX二期项目上作业时,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8] 和省X公司制定的《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在吊桶下方作业时被撞击身亡(详见附件1)。

  (二)间接原因分析

  1.XX建筑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姚某勇在吊物下违章作业,王某在知晓有作业人员站在吊物下作业的情形下,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仍继续违章操作塔式起重机;XX建筑公司在现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也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0],未及时消除以上事故隐患。二是XX建筑公司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三是违法分包。将XX二期项目41-44#栋,61-64#栋屋面泥工工程的劳务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蒋某贤个人。

  2.省X公司项目部督促XX建筑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一是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安全员曾某冬在作业现场指挥作业时,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蒋某贤、詹某生的违规指挥行为,也未制止和纠正王某违章操作塔式起重机及姚某勇在吊物下作业的违章行为。二是对XX建筑公司管理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XX建筑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

  3.XX项目管理公司履行监理安全职责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省X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打击处理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司索工安排配置不合理的安全隐患。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经开监督组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及相关服务工作:一是对项目制定了监督计划和方案并严格按计划和方案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按照要求对项目开展了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了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三是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均以当场交办和书面方式告知了相关责任主体,累计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考评16次,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9份,《暂时停工整改通知单》1份,安全考评不合格告知书1份,申请记录省X公司、项目经理和安全员,XX项目管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省级严重不良行为各1次。四是监督过程中共计提出涉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创文创卫等各类问题约50个,项目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均按要求进行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已通过复查并签章认可。五是该事故发生后,立即下发了暂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暂时停止44#栋屋面的施工作业,同时认定了项目四季度安全生产考评不合格,报送了项目责任主体建筑市场省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经市纪委监委审查认定,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经开监督组履职到位。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姚某勇,男,XX建筑公司泥工。姚某勇在XX二期项目上作业时,未严格遵守《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在吊桶下方作业时被撞击身亡。对该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王某,男,XX建筑公司塔式起重机司机(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王某违反《塔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未检查处理操作手柄自锁开关被异物卡死失效的安全隐患,在知晓有作业人员站在吊物下方的情况下仍操作3#塔式起重机吊运吊桶,下钩至作业面过程中,未观察作业面情况,致吊物下的作业人员姚某勇受重伤死亡,其行为涉嫌犯罪。调查组于2023年4月14日将相关材料移交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康某安,男,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1],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XX建筑公司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将XX二期项目屋面泥工工程的劳务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蒋某贤个人,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周某,男,XX二期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督促XX建筑公司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省X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2.蒋某勇,男,XX建筑公司董事长助理兼湘潭片区劳务项目总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持湘潭片区项目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将屋面泥工工程的劳务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3.曾某东,男,省X公司安全员(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负责XX二期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省X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曹某辉,男,XX建筑公司司索工(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负责塔式起重机指挥工作。XX#栋XX层楼梯间屋面施工时,所处指挥位置不当、观察作业面情况视线受阻,不能准确指挥,履行司索工安全岗位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蒋某贤,男,XX建筑公司泥工班组长,XX二期项目屋面泥工工程劳务项目承包人。XX#栋XX层楼梯间屋面施工时,未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鉴于其与XX建筑公司存在劳动隶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行为无相应罚则给与行政处罚,且其对非法承接XX二期项目屋面泥工工程劳务项目主观过错和违法责任较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廖某武,男,XX建筑公司安全员(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负责XX二期项目劳务工程安全管理工作。XX#栋XX层楼梯间屋面施工时,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在作业现场履行安全员职责。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7.胡某阳,男,XX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部部长。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现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XX建筑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8.刘某,男,XX二期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督促省X公司排除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司索工安排配置不合理等安全隐患,履行监理安全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XX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XX建筑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一是要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要全面强化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三是要切实履行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的安全职责,突出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重要环节,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四是要坚持守法经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

  (二)省X公司项目部要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省X公司要督促项目部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切实履行好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的安全职责,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是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督查巡查力度,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作业人员“三违”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XX项目管理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促管理,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到位,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到位。二是要加大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核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分包行为。三是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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