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支队-13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6 15:30

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7日

被处罚个人:戴某辉 (身份证:43062119831113XXXX)

性别:男  年龄:41

家庭住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滨社区山水湾X栋X号

所在单位: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X号湖南高星物流园X栋X室X层X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7日,湘潭高新区某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戴某辉作为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到湘潭高新区某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朱仕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和本单位在项目停工期间违规组织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戴某辉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湘潭高新区某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8·27’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戴某辉作为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为架子工班组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到湘潭高新区某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朱仕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和架子工班组在项目停工期间违规组织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经湖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证明,戴某辉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收入共计36000元;经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证明,戴某辉在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的收入共计12000元。据此,戴某辉2023年年收入为4800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湘潭高新区某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8·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4〕49号)复印件1份;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高新区某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8·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4〕44号)复印件1份;

3、事故调查组对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辉、架子工班组长王志、架子工郭扬开展调查谈话,制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5份;

4、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辉、架子工班组长王志、架子工郭扬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部主要人员任命书》《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里脚手架)》《某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拆除的安全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动合同》等书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戴某辉作为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到湘潭高新区某生物材料湘潭产业基地项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朱仕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和架子工班组在项目停工期间违规组织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

6、戴某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戴某辉的主体资格;

7、湖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收入证明》原件1份以及《个税APP上的工资薪金截图》《个税APP上的收入纳税明细截图》打印件1份以及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收入证明》原件1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戴某辉2023年年收入为48000元;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戴某辉作为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戴某辉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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