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7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4792395XXXX)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某村村部
邮政编码:411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根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0732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6日,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湘潭港铁牛埠港区顺达散货装卸码头2号泊位停靠的湘衡阳机1558号散货船上卸货清舱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1.603万元。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监督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劳保防护用品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岳塘区人民政府批复和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报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对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与湘潭顺达散货装卸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装卸清底合同》,承包到港矿石装卸清底作业。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湘衡阳机1558号散货船的楼梯存在断裂风险和清底作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监督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劳保防护用品不到位,未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帽;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会代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经调查认定,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是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关于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6·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的请示》(岳应急字〔2024〕27号);
2、《关于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6·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的批复》(潭岳政函〔2024〕45号);
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对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根、顺达码头清底卸货班班长李某浦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各1份;
4、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根、顺达码头清底卸货班班长李某浦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
5、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装卸清底合同》《装卸劳务外包安全生产补充协议》《劳务承包合同》《经理职责》《安全员职责》《班组长职责》《员工职责》《操作牌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安全交底》《某顺达装卸队会议记录》等书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监督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劳保防护用品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6、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监督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劳保防护用品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6·16”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情况以及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做好善后工作的现实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