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2月26日
被处罚个人:陈某根 (身份证:43031119680608XXXX)
性别:男 年龄:56
家庭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某村厂口湾X号
所在单位: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某村村部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6日,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湘潭港铁牛埠港区顺达散货装卸码头2号泊位停靠的湘衡阳机1558号散货船上卸货清舱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1.603万元。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陈某根作为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陈某根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批复和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报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对陈某根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陈某根作为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陈某根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理和安全员的职责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员工安全职责未根据实际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督促落实《员工职责》第4条“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交接班制度》和《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安全交底》等制度落实相关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经岳塘区霞城街道办事处、霞城街道财政事务中心、某村民委员会、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共同证明,并经个人所得税APP查询,陈某根2023年年收入为4632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关于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6·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的请示》(岳应急字〔2024〕27号);
2、《关于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6·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的批复》(潭岳政函〔2024〕45号);
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对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根、顺达码头清底卸货班班长李某浦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各1份;
4、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根、顺达码头清底卸货班班长李某浦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
5、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装卸清底合同》《装卸劳务外包安全生产补充协议》《劳务承包合同》《经理职责》《安全员职责》《班组长职责》《员工职责》《操作牌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安全交底》《某顺达装卸队会议记录》等书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陈某根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
6、陈某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某根的主体资格;
7、陈某根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湖南省个人社保医保缴费凭条》《收入纳税明细详情截图》等书证资料打印件各1份以及《陈某根2023年工资明细汇总表》《陈某根收入证明》《关于2万元股权转让的说明》《关于请求减免罚款的报告》等书证资料原件各1份,证明陈某根2023年年收入为46320元;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陈某根作为湘潭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陈某根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贰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