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3月11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2MACT8PXXXX)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尚源新村某组不动产权第X号
邮政编码:411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职务:店主 联系电话:1776932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使用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店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在该门店内储存有烟花爆竹产品121个品种共计129.5箱(件)。经初步核实,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经营者为陈某,取得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23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地址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尚源新村某组房屋(不动产权证第X号),该经营场所未对外经营;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店的经营者同为陈某,经营地址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管区沅湘村某组X国道边X号X楼,该门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25年1月30日,本机关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经营者陈某)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4年10月开始至2025年1月26日,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经营者陈某)使用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店的经营场所向外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时长约100天。调查认定,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经营者陈某)“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其经营时长超30日。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2025年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店开展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方案》((湘湘潭)应急检查〔2025〕支队-3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5〕支队-3 号),下达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支队-2号);
2、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经营者陈某、共同经营者赵某及其堂哥赵某理等3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以及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调查取得的销售清单图片7张、现场图片7张;
4、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提交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经营者为陈某,经营地址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尚源新村某组房屋(不动产权第X号);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店的查询截图,证明该单位的经营地址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管区沅湘村某组X国道边X号X楼;
6、执法人员收集的收款二维码图片1张及2024年10月、2024年11月和2025年1月3个月的微信账单明细打印件;
证据1-6,证明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经营时长超过30日;
7、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提交的赵某母亲石某芳的病历、《保证书》等,证明该单位经营者陈某的家庭存在现实困难且已深刻认识了错误。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经营者陈某)“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经营者陈某)变更零售经营点经营时长超过30日,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七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变更零售经营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未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裁量,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有关事实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商行(经营者陈某)作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