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雨湖大队-9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4-08 08:16

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4月2日

被处罚个人:江某云 (身份证:43072319950503XXXX)

性别:男  年龄:30

家庭住址:湖南省澧县甘溪滩镇探峪村X组X号

所在单位: 湘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4日, 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雨湖区和平街道乐塘路九华吉利学校茶楼六楼开展核查时,发现该处场所有人正在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经现场核查,江某云为使用该场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者,现场存放有烟花爆竹产品 32箱(件),江某云未以任何单位名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的存储条件。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5号),将江某云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2025年1月26日,本机关对江某云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江某云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32箱(件),违法所得共计526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2025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雨湖区和平街道乐塘路九华吉利学校茶楼六楼开展违法线索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5〕雨湖大队-7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5 号)各1份;

2、2025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1套;

3、执法人员调取的江某云从浏阳进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4、执法人员对江某云、湘潭市雨湖区万聚烟花鞭炮店经营者甘敏等2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执法人员调取的江某云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收款记录;

证据1-5,证明江某云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属实,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32箱(件),违法所得为526元。

6、江某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主体资格;

7、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江某云“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江某云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共计526元,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裁量标准,鉴于江某云非法销售的烟花数量以及违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调查过程中的配合程度,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自由裁量区间内从轻裁量,责令江某云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决定对江某云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违法所得伍佰贰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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