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应急罚〔2025〕雨湖大队-10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4-08 09:10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4月2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C6G8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街道桐梓村潭锰路前卫组X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837485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某根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旺季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雨湖区潭锰路的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经营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该门店的营业执照为“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梁华根,该门店专营烟花爆竹;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于2022年12月29日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到期后该单位未重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门店内存放有烟花爆竹产品(均为开箱散货)85箱(件)、盘炮35盘以及其他零散烟花产品共计490个(盒)(详情见扣押清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6号),将该单位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2025年1月27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支队雨湖大队对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85箱(件)、零散烟花爆竹525盘(盒),违法所得共计305元。另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在2024年12月28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主动与湘潭浏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协商退货,并于2025年1月24日将门店内整箱未开封的烟花爆竹产品退回了湘潭浏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2025年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5〕雨湖大队-8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6 号)各1份;

2、2025年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以及现场处置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投资者梁根、员工郑莲和湘潭浏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赵国等3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门店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收款记录;

证据1-4,证明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属实,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85箱(件)、零散烟花爆竹525盘(盒),违法所得共计305元。

5、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6、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提交的退货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浏商烟花批发公司),证明该单位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存在主动退货行为,符合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

7、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在2024年12月28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主动与批发商湘潭浏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协商退货,并于2025年1月24日将门店内整箱未开封的烟花爆竹产品退回了湘潭浏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时,该单位非法经营的时间较短,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调查过程中均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配合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责令湘潭市雨湖区烟花经营部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叁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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