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4月3日
被处罚个人:王某光 (身份证:43030219700426XXXX)
性别:男 年龄:55
家庭住址:湘潭市雨湖区鹤岭果沙塘村X栋X号
所在单位: 某鞭炮店(财神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晨辉路X号
2025年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旺季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晨辉路X号的招牌为“某鞭炮店(财神店)”的门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经现场核实,该门店经营者为王某光,主要经营香烛、钱纸、神龛、烟花爆竹等,该门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门店内以及停放在门店旁的一辆厢式货车内和相邻门店“熊伟口腔诊所”内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148.5箱(件)、零散盘炮46盘均为王某光所有;王某光另注册有“湘潭市雨湖区某鞭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2MA4NC7XXXX),经营地址为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七亩丘东区X号,该门店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某鞭炮店(财神店)”经营烟花爆竹的同时,“湘潭市雨湖区某鞭炮店”在正常经营。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7 号),将王某光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处理。2025年2月3日,本机关对王某光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王某光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148.5箱(件)、零散盘炮46盘,违法所得共计1348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2025年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晨辉路 X号的招牌为“某鞭炮店(财神店)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5〕雨湖大队-10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7 号);
2、2025年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1套;
3、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王某光、店员戴某、隔壁门店益丰大药房店长戴某香等3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王某光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收款记录;
证据1-4,证明王某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的行为属实,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148.5箱(件)、零散盘炮46盘,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为1348元。
5、王某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某光的主体资格。
6、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湘潭市雨湖区某鞭炮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王某光“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王某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1348元,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裁量标准,鉴于王某光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自由裁量区间内从轻裁量,责令王某光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决定对王某光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