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4月8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02MA4QB69M1A)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鹤岭锰矿X楼X号门面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376220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成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旺季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在门店前摆放烟花爆竹进行销售。经现场核查,该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为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经营者为李某成,注册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成,经营地址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鹤岭锰矿X楼X号门面,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李某成另注册有“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营业地址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长安村新屋组X号门面,该门店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2025年1月2日至2026年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经营烟花爆竹的同时,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在正常对外经营。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8 号),将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涉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2025年2月3日,本机关对该单位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47箱(件)、零散烟花爆竹289盘(盒),违法所得共计7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2025年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应急现记〔2025〕雨湖大队-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湘潭)应急查扣〔2025〕雨湖大队-8 号)各1份;
2、2025年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开展专项检查以及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零售店开展核查时的录像、采集的照片等音像资料1套;
3、本机关执法人员从鹤岭派出所调取的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附近监控录像1份;
4、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经营者李,某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
5、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农行扫码付二维码及收款记录;
证据1-5,证明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属实,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7箱(件)、零散烟花爆竹289盘(盒),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共计70元。
6、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7、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零售店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8、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湘潭市雨湖区某烟花鞭炮零售店进货单复印件1份;
9、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该单位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共计70元,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裁量标准,鉴于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该单位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自由裁量区间内从轻裁量,责令湘潭市雨湖区某综合商店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