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4MADBGWXXXX)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与金湖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X米
邮政编码:411100 联系电话:1837483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某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6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对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黄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黄某特种作业行为。2025年3月31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调查处理。2025年4月1日,本机关对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岳经安举报〔2025〕1号);
2、执法人员对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岳)应急现记〔2025〕7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湘潭岳)应急现决〔2025〕1号)各1份;
3、执法人员对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现场管理人员孙某、特种作业人员黄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以及身份证复印件3份;
4、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复印件1份;
5、执法人员对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资料;
证据1、2、3、4、5,证明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事实属实;
6、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标准,结合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现实表现,综合裁量,决定对湖南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