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4T73XXXX)
地址:湘潭市雨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第XXX室
邮政编码:41XXXX 联系电话:1529226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某红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1日13时许,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湘潭市岳塘区钢城路C型料场集控中心装饰装修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8万元。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批复,湘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于2025年7月4日对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尹某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也未对其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轻型栏板货车停车位置因路面不平及玻璃堆码位置、绑扎带被解开等造成车辆整体向副驾驶室侧倾斜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关于成立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岳应急字〔2025〕7号);
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潭应安办函﹝2025﹞88号);
3、《关于成立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潭岳政函〔2025〕4号);
4、《关于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的请示》(岳应急字﹝2025﹞14 号);
5、《关于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审核批复》(潭应安办函﹝2025﹞168 号);
6、《关于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的批复》(潭岳政函〔2025〕10号);
7、事故调查组对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曾某红、李某雄以及尹某祥进行调查谈话,制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3份;
8、执法人员对曾某红,李某雄、尹某祥、陈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以及收集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9、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集控中心通用物资材料采购合同》《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急处置方案》复印件各1份;
证据1-9,证明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尹某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也未对其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轻型栏板货车停车位置因路面不平及玻璃堆码位置、绑扎带被解开等造成车辆整体向副驾驶室侧倾斜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10、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11、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尹某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也未对其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轻型栏板货车停车位置因路面不平及玻璃堆码位置、绑扎带被解开等造成车辆整体向副驾驶室侧倾斜的事故隐患,对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以及该单位为小微企业的现实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湘潭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