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红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潭)应急罚〔2025〕岳塘大队-4 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16 15:44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被处罚个人:曾某红(身份证号码:43252419780117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莲乡华庭小区XXXXXX

邮政编码:41XXXX    联系电话:152922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1日,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湘潭市岳塘区钢城路 C型料场集控中心装饰装修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8万元。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曾某红作为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负责人责任。湘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于2025年7月4日对曾某红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曾某红作为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另查明,曾某红2024年的实际年收入为5982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关于成立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岳应急字〔2025〕7号);

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潭应安办函﹝2025﹞88号);

3、《关于成立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潭岳政函〔2025〕4号);

4、《关于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的请示》(岳应急字﹝2025﹞14 号);

5、《关于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审核批复》(潭应安办函﹝2025﹞168 号);

6、《关于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的批复》(潭岳政函〔2025〕10号);

7、事故调查组对曾某红、项目实际负责人尹某祥制作的事故调查《谈话记录》复印件2份;

8、事故调查组移交的《集控中心通用物资材料采购合同》《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急处置方案》《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

9、执法人员对曾某红、项目实际负责人尹某祥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1-9,证明曾某红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

10、湘潭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曾某红2024年度《收入证明》、2024年度报税月报表以及曾某红本人提供的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APP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各1份,证明曾某红2024年年收入为59820元。

11、曾某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曾某红的主体资格。

12、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曾某红“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曾某红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贰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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